「企業怎么樣合理避稅」如何反稽查
2021-04-16 16:28:47
金融機構在審計賬目后,往往會使用一些常用的表達技巧來處理。作為會計,你能不能只接受這些可能是“證據不足”的指令?他們知道怎么處理嗎?你知道有法可依嗎?
看看這兩個問題:
扣除中小企業欠條凈利潤后的違約金應該如何處理?
機動車發票的發票和抵扣聯蓋章后可以抵扣嗎?
看到這兩個公共政策問題,會計不得不思考如何處理。簡而言之,你不能馬上得到它。
作為我們的會計人員,如果能在被檢查前熟悉法律法規的合法性,并在具體的管理工作中加以規定,就不怕遇到檢查人員。即使有這樣的問題,我們身邊也有立法彈藥!
以上將給出
兩個例子:一個是關于發票,一個是關于進項稅額抵扣。兩個小案例都是非常經典的作品,研究透徹,讀完給人一種豁然開朗的感覺。
做法一:中小企業占凈利潤抵扣,如何處理處罰——什么是真正的憑票控稅
案例:
中小企業搬到B,收到B的入住款會開白條,B的中小企業用白條入賬,從凈利潤中扣除。一些現任干部
金融事務
機構的處理方式是以無權匯票為由要求B中小企業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補稅,甚至確定偷稅處罰。
一些干部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往往需要增加中小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來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企業知道準確性如何才能合理避稅呢?
首先,從法律角度來說,根據《中小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實際適當的生產成本可以從凈利潤中扣除。從理論上講,公法《中小企業所得稅法》賦予中小企業在計算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現實適當的生產成本的基本權利,而干部金融機構要求中小企業合理避稅,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是對《中小企業所得稅法》賦予的一種合法權利的剝奪。
那么,干部的金融機構有沒有剝奪他們的基本權利呢?
如果干部的約束力高于《中小企業所得稅法》,毫無疑問,干部可以依據立法剝奪這一基本權利。但遺憾的是,干部們只靠發票管理的必要性和幾個局的學術文件,更不用說發票管理的必要性和這些學術文件的細節,沒有規定要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即使有規定,最低立法層次也只是發票管理必不可少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否具有剝奪中小企業被上級立法賦予的合法權利的基本權利?
再過幾個星期,我就要說一下下級稅務機關增加應稅收入的另一個難題了。
或者如何合理避稅。以下面的案例為例。假設甲方沒有開發票少收,而是開了欠條。此時,如果乙方的應納稅所得額增加,似乎甲方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將轉嫁給乙方..
眾所周知,稅收的本質是一種行政征收,性質應該具有行政征收的特征。行政征收最重要的特征是征收的合法性:行政征收必須以行政行為人的個人經濟發展利益為目標,由于其強制性和無償性,一直侵犯著行為人的權利。因此,為了確保行政行為人的權益不受非法行政征收的侵害,有必要建立行政征收的法律標準。將行政征收的全過程納入立法變更范圍,使明確的行政行為能夠被相對穩定的立法所控制,使行政征收項目、行政征收額度、行政機關、行政征收行為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具體的立法依據,這是現代行政尤其是侵害利益的行政行為的必要標準。只要沒有根據企業合理避稅的立法,任何武斷決定征收的行為都是對行為人權益的侵害,這是必然的。
理論上,行政征收的數額和行政征收的行為人都是合法的,立法上沒有明文規定,不能隨便更改。而干部增加B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質上是行政行為人和行政征收金額的變化。
這里可能有人會認為,A應該承擔的稅沒有轉嫁到B身上,理論上稅務機關還是可以對A征稅的,我們知道,買賣中,通常是有一方的收入,一定有一方的支出。如果金融機構向甲方征稅,既造成對一方收入的認可,又造成對另一方支出的否定,必然相互矛盾。
再來說說為什么干部和稅務機關喜歡或者生活習慣在幾周內增加B中小企業的應稅收入?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仍然強調需要向服務型中央政府轉變。之所以這么強調,是因為目前的企業避稅比較合理,我們的實施也遠不是服務型的。以最近的“你媽是你媽”的證明為例,據說中央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外部系統調出真實信息,但要去找債權人出具證明。這本質上反映了中央政府行政機關本身的不作為和職能轉移。
某種程度上,為什么干部金融機構要增加B的應稅收入?讓b承擔合理避稅不應由企業承擔的稅率。據明確,A中小企業少繳稅,偷稅漏稅。作為一個稽查局,你要對A中小企業進行檢查。但是,為了減少自己的開支,我們的行政機關在判定B中小企業增加應稅收入和補稅時非常簡單和傲慢,甚至按照偷稅漏稅處罰B中小企業。無形中把原本應該由稽查局承擔的A中小企業查繳偷漏稅的職能轉移到了B中小企業。
現在金融機構有一個很流行的觀點:如果沒有票扣,那么發票的公平性就會很差。對目前的征管體制來說將是一個很大的反彈,弊大于利。
必須承認,發票制度目前在國家稅收中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相信今后也不會廢除。但是發票制度的目標是什么呢?投票控稅。但是,在干部的執行上,為了自己的方便,本末倒置。在我看來,中小企業所得稅應該歸屬于中小企業所得稅法,發票歸屬于發票,這才是真正的來源。
比如中華民族禁止出租和擁有槍支。比如B向A出售槍支(明知A會買槍殺人的本質),按照刑事訴訟法關于槍支的相關明文規定處罰,但A購買槍手,則按照被告人處罰。
這無疑是了不起的事情,但說到發票,就變得精彩了。
對于發票,就變成了:B非法經營槍支,明確規定槍支賣給A,導致A開槍殺人,所以B判被告。即乙方違反發票管理的必要性,不向甲方索要發票,導致甲方不投票,從而偷稅漏稅,因此乙方被判偷稅補稅并受到處罰。
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這個例子。從理論上講,B違反發票管理的必要性,應根據發票管理的必要性進行處罰;甲方偷稅的,以偷稅論處。結果執行的時候,就成了B按偷稅漏稅處罰。
發票歸發票,個人所得稅歸個人所得稅。結果干部和稅務機關在執行的時候差點搞混了,造成了“A殺人犯,B判刑”的奇怪結果。
那么發票的退貨發票是什么呢?
或者以下面的刑事案件為例,如何合理避稅,假設甲方根據真實情況進行審批,只是因為沒有票,也就是甲方該開發票的時候開了白票,理論上是用其他匯票代替了開票功能,符合使用其他匯票代替發票的明確規定,并按照《發票管理必需品》第三十五條進行了處罰。在某種程度上,如果乙方將白條收據作為凈利潤抵扣憑證,而不是發票凈利潤抵扣憑證,也可以根據發票管理所必需的第三十五條進行處罰。
假設甲方為了少繳稅,不開發票而是開白條,乙方用白條記錄凈利潤抵扣。此時,乙方若想扣除凈利潤,只需證明與甲方的業務是現實的、適當的;但同時,由于乙方未向甲方索要發票,導致甲方少繳稅款,自然可以根據《發票管理必需品》第四十一條,對乙方的欠繳、少繳稅款或騙稅行為明確規定以下處罰。
其實在公共政策上,現在由于信息技術極低,干部執行時很難搞清楚A是否少繳稅;然而,在大文件建設和偵查制度完善的今天,異地偵查幾乎是可行的。
而且在具體管理工作中,有B,可以從凈利潤中扣除,馬上提供真正的幫手。什么是不可能?
發票歸發票,個人所得稅歸個人所得稅。區分發票和個人所得稅,清理源頭,既符合合法性,又不打擊現行征管體制,才是真正的以票控稅。
(這里補充一點,很多干部稅務機關一般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乙方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以偷稅論處。但是,根據第六十三條規定,未經許可,偽造、偽造、隱匿、毀棄稅款,或者賬冊上有多收少支,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批準后,拒不批準或者弄虛作假,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或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欠繳或少繳稅款50%至5倍的罰款。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前款所列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b未偽造、變造、隱匿或擅自銷毀賬簿、會計憑證,也未在賬簿中多列支出或少列收入,與稅務機關通知后拒不批準的情況更加不符。同時是真正的審批,不存在騙稅申報。不知道很多干部有沒有偷稅漏稅的依據?這意味著它是不成文的嗎?)
模板二:機動車發票的發票和抵扣可以蓋章嗎?
一般來說,一些金融機構在《商務部關于使用新機動車輛銷售愛國彩票困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第一條中有明確規定。”...發票應加蓋財務或發票專用章,扣款、收款不得蓋章。”同時,根據
稅率
《組織法》第九條:“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得抵扣”明確規定中小企業不得抵扣進項稅,那么是否準確?
追根溯源,(國稅函[2006]479號)有明確規定抵扣聯和單證復印件不得蓋章,因為當初機動車發票認證系統是由百王公司開發的,而百王公司當初的能力還沒有達到能夠認證蓋章發票的水平(當初航空已經開發了專用票認證系統,可以認證蓋章的專用票)。為防止中小企業機動車發票結果認證不合格,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函〔2006〕479號文件中明確規定,抵扣和憑證不得蓋章。
幾年前,百旺開發了一個新版本的應用程序。之后,系統幾乎可以認證并通過加蓋的機動車發票。
同時,根據《發票管理必備》第22條,明確規定發票需加蓋發票專用章,而《發票管理必備法律法規》第28條在《發票管理必備》第22條中規定了發票專用章,發票及扣款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國稅函[2006]479號這是下級文件,明確規定不得開收據。這時,按照下級法一定不能與上級法沖突的標準,
當時蓋章的機動車發票自然可以抵扣。
【了解實際操作的處理說明】
所有的法律都是密不可分的,無論是中小企業還是金融執法機構。如果不談合法性,往往會落得個無頭蚊子的下場,互相撞見,不允許自己的企業合理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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