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如何合理避稅」物流企業這些涉稅風險點不可忽視
2021-04-16 16:28:51
首先我們來區分一下物流企業和快遞企業,但是物流企業和快遞企業的東西是有區別的。
1.按收到的運費總重量:一般30公斤以上的運費為物流;
2.按簡單服務:快遞一般是同一個人,物流一般是同一家企業;
3、按端送方式:快遞一般可以送貨上門,但物流一般不送貨上門;
4.按物流:快遞講究時效性,物流看需求。
因為兩類企業的業務涉及運輸業務(同城快遞除外),所以人們還是有習慣稱以上兩類企業為物流企業。營改增后,運輸業務和收發業務適用不同的稅種,這使得物流企業在各個方面創造了以下五個涉稅可能點,需要注意。
第一,混淆收入類型
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增值稅制度改革(國稅發〔2016〕36號,附件1)明確規定,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按11%納稅,特殊物流服務按6%納稅。同時,文件明確規定了中小企業如何合理避稅:“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運輸方式將貨物或旅客運送到中轉站,使其內部空崗位發生轉移的商業和娛樂活動,包括海運服務、水路服務、航空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特殊物流服務包括海運空公司服務、港口輪渡服務、客運和貨場服務、救助和救濟服務、裝卸服務、物流服務和送貨服務。一些物流企業故意混淆收入類型,將運輸業務批準為物流特殊服務業務,少交增值稅,導致企業稅率明顯偏低,甚至滯留納稅多年。
第二,文件發布正確
《文件管理必需品》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文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順序,結合央視重復使用的實際情況,發放并加蓋文件專用章。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修正局
增值稅《關于小企業如何合理避稅的通知》/p >專用發票使用的明確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專用發票應開具工程項目齊全、與具體交易相符的發票。但是,一些物流企業在以小規模鐵路運輸為主的客戶的幫助下,不太了解額度,或者認為小規模鐵路運輸是物流的一種特殊服務,沒有按時出具單據,將“運輸服務”項目作為“物流的特殊服務”項目出具,造成虛開發票的可能性。
第三,收入核算不準確
“增值稅改革”
增值稅
《關于體制改革有關事項的明確規定》(國稅發〔2016〕36號附件2)明確規定,一般稅收征管和送達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因此,物流企業需要將簡單的計稅項目與一般的計稅項目分開,分別計算不同稅種或征收率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從高適用稅額中扣除。但是,有些物流企業并不單獨核算不同的業務銷售,而是審批并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收取的服務,包括快遞費用和保險費。
第四,隱瞞服務銷售
一般來說,快遞費包括郵寄費、運輸費和送貨費等。收取快遞費是為了重復使用,需要快遞公司總部和加盟商結算收發貨費用。由于加盟商納稅身份問題,部分快遞企業很難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或者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嚴重不足。因此,一些納稅人在與加盟商結算時,簡單地采取隱瞞銷售的服務,實行賬外結算。
五、進項稅會計核算不完善
物流企業既有簡單的計稅方法,也有一般的計稅方法。《
增值稅
《增值稅轉制改革綜合實施方案》(國稅發〔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計稅方式簡單的納稅項目所使用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但有些物流企業對進項稅劃分不當,有抵扣更多進項稅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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