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怎樣合理避稅」國家稅務總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2021-04-16 16:28:56
為了加強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管理,商務部組織修訂了《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的必要性》(商務部令第24號)。我們現在開放評論。香港人可以透過以下途徑和方法表達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法治信息中心網站:www://http.chinalaw.edu,進入“法律意見書匯編”提出意見。
2.訪問商務部網站:www://http.china。
X.edu。網站,進入首頁左側的“意見收集”系統提出意見。
3.信函郵寄地址及意見:一般納稅人如何合理避稅?商務部政策法規司,北京羊坊店東路5號(100038,四類站),請在信封上注明“稅務違法行為舉報管理的必要性(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布征求意見”。
反饋截止日期為2018年3月1日。
商務部
2018年1月31日
舉報和管理稅收違法行為的必要性(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條款
第一條為了保障單位和個人非法申報納稅和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權利,維護各方原告的權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反映社會秩序,提高舉報管理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舉報,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通過信函、電話、傳真、網絡、走訪等方式,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違法行為證據的行為。
以前款方式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稱為舉報人;被起訴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稱為被告。
如果檢舉人使用與他的執照、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完全一致的姓名和姓名舉報,則是實名舉報;否則匿名舉報。
第三條本必要性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是指涉嫌偷稅(逃稅)、偷稅、騙稅、虛開發票等與偷稅有關的稅收違法行為。
第四條申報管理應堅持違規合規、分類管理、自主管理、嚴格隱瞞、定額和租金數據共享、協同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稅務稽查機構(以下簡稱稽查機構)設立的稅務違法犯罪案件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實行內部掛牌,并進行監督管理;未設立報告中心的,應當指定其為該組織行使報告中心的職權。
第六條各級舉報中心和12366公眾服務電話是舉報事項的受理機構;各級舉報中心是受理、處理和管理舉報事項的機構;各級檢查機構是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機構。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傳真)、電話、通訊地址、四級站和互聯網舉報渠道,并設立舉報接待和娛樂活動及舉報箱。
第八條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檢舉人的強制行為,因檢查普通納稅人如何合理避稅活動而產生的費用由檢舉人單獨承擔。
第九條檢察官應當對其提供的舉報事項的可信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條檢察官在舉報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自發的個人利益和其他國民的權利,自覺遵守社會秩序,舉報社會秩序。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公安、司法、紀檢、監察、信訪等部門的密切聯系和配合。,與稅務系統外相關機構應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普通納稅人如何合理避稅和申報管理工作。
第二章受理舉報事項
第十二條舉報中心通過信函、電話、傳真、網絡、走訪等方式接收舉報事項,12366通過電話支付公眾服務電話接收舉報事項。
第十三條12366支付公共服務電話接聽電話后,應當立即將符合必要明確規定的舉報事項移交給舉報中心,并將其他舉報事項移交給有權處理的單位或機構。舉報中心應及時向12366支付公眾服務電話反饋報告的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原告至少應當提供被告的姓名(名稱)、住址(住所)和稅收違法證據;盡量提供人物(稅務識別號)、法人、具體控制人、明確的稅務違法證據和本人的被告地址。
鼓勵檢察官盡可能提供書面舉報材料。
第十五條舉報中心在接收實名舉報時,應當準確登記實名舉報人的數據。
以個人名義檢舉人的實名舉報應當由本人提出;以單位名義的,應向單位人員提交實名舉報。
多人聯名實名舉報的,以第一封郵件確認;未確定的,以申報材料的第一簽署人為因素。
第十六條一般納稅人通過走訪進行合理避稅實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提供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和復印件。
自函、互聯網、傳真實名舉報的,還應當提供有效的證明復印件。
電話號碼要求實名舉報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舉報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舉報。如果檢察官未能通過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方式舉報,則相當于匿名舉報。
舉報中心可以根據來訪的實名檢舉人的要求出具收據。多人聯名舉報實名來訪的,應當向第一位電子郵件收件人或者第一位署名人出具回執。
第十七條來訪者應參加稅務機關設立的接待和娛樂活動;多人來訪,提出完全相同的報告事項的,應當選舉產生,當選總人數應當在3人以內。
第十八條接受來訪口頭報告時,應當準確記錄報告事項,提交檢察官審閱或者向檢察官宣讀確認。實名舉報的,應當由檢舉人簽名或者簽收;匿名舉報應當記錄在案。
接到電話號碼報告時,要用心回答,要求有準確準確的記錄。
接收電話號碼,走訪舉報,告知舉報人后錄音錄像。
收到信件、傳真等書面報告時。,上報材料應保持完好,并在第一時間進行登記處理。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應當提高申報的可用性,合理設置申報接待和娛樂活動,并將申報接待和娛樂活動與辦公區域分開。舉報接待娛樂活動應當配備錄音錄像等適當的監控公共設施,確保監控公共設施全面覆蓋接待娛樂活動并長期運行。
第二十條報告中心收到報告后,應在第一時間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難以確定舉報內容簡單或者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證據的;(二)舉報事項長期違法或者應當通過民事訴訟、審判、行政復議等合法手段解決的;(三)對已經查明的同一舉報事項,不提供新的證據而重新舉報的。
除前款明確規定外,報告中心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個月內受理報告。
第二十一條申報事項涉及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管轄的,應當由所涉及的稅務機關協商受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稅務機關協商決定接受行政機關。
第三章是如何應對一般納稅人的合理避稅
第二十二條舉報事項的做法包括立案檢查、調查核實、調查暫存、案件整理和移交。
第二十三條受理舉報事項后,應當按照不同級別進行分類,經同級審計機關主管批準,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舉報內容詳細、稅務違法證據準確、證明資料充分的,同級審計機關應當立案檢查或者移送下級審計機關備案檢查。
(二)報告的內容和證據具體,但缺乏經過適當證明的信息,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由同級稽察機構進行調查核實或者移交下級稽察機構進行調查核實。發現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檢查情況;如果沒有找到,還是會處理。
(3)如果舉報內容簡單明了,但其他舉報事項不原始或者細節不清、證據不明的,可以暫時封存調查,待檢察官補充原始情況后再進行處理。
(四)舉報的刑事案件長期受理尚未立案偵查,再次舉報的,可以按重復刑事案件處理。
(五)不屬于檢驗機構職能范圍的事項,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單位或機構。
第二十四條申報中心經同級審計機關主管批準,可以將申報事項委托給下級審計機關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舉報事項應當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四章報告事項管理
第二十六條舉報中心必須嚴格管理舉報材料,并逐一登記舉報人和被告人的主要詳細情況、并發狀況和基本狀況。
第二十七條已受理的舉報材料不予退回。不予受理和難以退回的,經同級主管稽查局批準,可以銷毀。
第二十八條申報資料的保管和收集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辦公室的有關明確規定同時進行。
第二十條一般納稅人如何合理避稅第九條MVP補充材料驗收后2個月內未收到的,經同級審計機關主管批準后,可以銷毀。
第五章檢舉人的答復和獎勵
第三十條實名檢舉人可以申請檢查機構對舉報事項的處理情況和調查結果進行答復。
實名檢舉人申請答復處理情況時,應當核對身份;申請對調查結果進行答復時,應當出示報告實施后提供的有效證件。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口頭、電話、書面等答復方式。
第三十一條實名舉報事項的辦理情況由負責辦理的舉報中心負責答復。如果記者要求負責受理舉報的舉報中心回復,負責受理舉報的舉報中心應盡力協助記者得到回復。
舉報事項由下級稅務機關交辦、督辦的,應當告知承辦單位名稱;立案檢查、調查核實和合并的,應當告知其準備調查;暫不調查的,應當提出繼續補充材料;移交處理時,應當告知移交單位和機構。
第三十二條實名舉報事項的調查結果由負責調查的稽查機構所屬的舉報中心負責答復。實名檢舉人申請舉報事項調查結果的,舉報中心在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后,應當將與舉報證據有關的調查結果詳細告知實名檢舉人,但不得告知其舉報證據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的調查情況,也不得提供相關案件的執法公文和資料。
第三十三條12366支付公眾服務電話接報事項并移交舉報中心后,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要求告知舉報中心反饋的受理情況,并協助舉報人與舉報中心密切聯系。
第三十四條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國家挽救或者減少人員傷亡的,負責查處的稽查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商務部的有關明確規定,對實名舉報人給予相應獎勵。
第六章基本權利的保護
第三十五條檢舉人拒絕提供個人信息或者公開發表檢舉材料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承認和隱瞞。
第三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非法保護控告人和被控告人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控告人、被告人有必要的個人利益的,應當回避。
檢舉人已經執行并證明稅務機關應當回避的,經同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或者檢查機構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回避。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關于隱瞞的明確規定: (一)嚴禁泄露檢舉人的姓名、身份、單位、住址、住址,嚴禁向被檢舉人和與刑事案件調查無關的工作人員透露檢舉情況。不得擅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舉報材料;(二)調查核實情況和記錄檢查時,不得出示檢舉信或者信件的復印件,不得泄露檢舉人的有關資料。對于匿名信和材料,除類似情況外,不得鑒定字跡;(三)宣傳、舉報和獎勵舉報兵役者,給予一般納稅人合理的避稅,并給予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和住址。
第七章責任
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這一必要性的明確規定,向被指控人或者與一般納稅人如何合理避稅、一般納稅人如何合理避稅無關的工作人員提供指控人的材料或者相關資料,應當給予違法的法律處罰。
第四十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行使職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舉報管理工作造成人員傷亡的,由普通納稅人批評教育其如何合理避稅;違法的,依法給予處分并調回崗位;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
第四十一條檢舉人違反本必要性第十條、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檢舉人進行勸阻、批評教育;高等教育經勸阻、批評、違憲后,可與公安部門密切聯系辦理。
第八章補充規定
第四十二條對同一發件不發件行為、未經批準同時辦理財務登記行為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舉報管理,在接到12366付費公共服務電話后,由被告負責人移交給負責征收管理的營業機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所稱檢驗機構不包括商務部和省級稅務機關設立的檢驗機構。
第四十四條本必要性所稱舉報事項調查,是指公布或者確定舉報刑事案件的執法公文,或者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后未發現稅收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省、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必要性制定明確、全面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稅收違法行為報告和管理的必要性》(商務部令第24號)同時廢止。
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管理必要性說明(征求意見稿)
一、修訂歷史背景為進一步整合稅收公共服務自然資源,提高舉報涉稅違法行為的處理效率,國家稅務總局決定修訂《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的必要性》(商務部令第24號,以下簡稱“原必要性”)。
二.修訂重點事項(1)明確規定了12366公共服務付費電話接收電話號碼的功能及相關管理程序。為了整合公共服務自然資源,統一投訴舉報渠道,方便涉稅違法行為的稅務舉報,增強涉稅公共服務感受和評價,國家稅務總局開通了12366付費公共服務電話和接稅違法行為。因此,12366付費公共服務電話被列為接收稅務違規舉報的機構之一。
(2)新的舉報中心規定,稅務機關舉報中心為了配合12366支付公務電話,負責受理各種涉稅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范圍僅限于涉嫌偷稅(逃稅)、偷稅、騙稅、虛開發票等與偷稅有關的涉稅違法行為,即要求金融檢查機構立案調查的行為。
其中,與偷稅相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主要是指被指控人或者第三人可以作為偷稅證據的下列行為:1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的計稅依據。
2.非法印刷、出借、倒賣、偽造或者冒用稅款
的行為。
普通納稅人如何合理避稅?3.擅自印制、偽造、篡改文件,非法制造文件水印專用產品,偽造文件寫章。
4.出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文件、文件的印鑒和文件的專用水印產品,以及普通納稅人不知或者應當知道如何合理避免刷稅、偽造、假冒、非法獲取或者廢止文件的行為。
(3)簡化對檢察官報告的回答程序。答題程序是稅務機關(申報中心)的重點管理項目。因此,《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簡化了檢察官答復的細節、程序和權力。原《必要》只明確規定實名檢舉人應當對與其物證有關的調查結果給予答復。《征求意見稿》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增加了稅務機關(舉報中心)對實名檢舉人提供的舉報處理程序的回復,便于實名檢舉人查詢其提供的舉報。
上一篇:「所得稅稅收籌劃」CFO稅務指南:11月新稅法速遞
下一篇:「稅收籌劃節稅」稅總:2015稅收、改革、法治開放三輪驅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