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問:娛樂場所分割不同業務種類的稅收籌劃
2021-04-16 16:29:13
去過歌舞廳等夜店的人會發現,在一些逃稅的夜店里,食品和飲料都是露天出售的,就像在餐館里買一樣。買單之后,好像被帶到了提供娛樂公共服務的地方,顧客一邊享受娛樂一邊享受肉。這和現在的從店員那點吃的喝的,最后用娛樂公共服務石結賬的經營策略大相徑庭。
從企業管理的角度來看,這種餐飲銷售方式的改變,讓顧客能夠直接面對產品,選擇維度更大更方便;從稅收的角度考慮避稅,這一變化使中小企業能夠單獨計算餐飲營業額,為通過并發操作的方式進行稅務準備的管理奠定基礎,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增值稅組織法法規》明確規定,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應稅服務的,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商品制造、批發或者批發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商品,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應稅服務,不征收增值稅。本辦法所稱非應稅服務,是指交通運輸、紡織、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商業零售等稅收征收范圍內的服務。對于既涉及增值稅又涉及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我國國家法明確規定只能合并繳納一種稅,這是為了便于征收管理。顧客向店員點食物和飲料,最后用娛樂公共服務石結賬。對于店家來說,大多不把商品的銷售納入經營范圍,不單獨計算商品的營業額。這種銷售行為不僅涉及食品飲料等應繳納增值稅的商品,還涉及娛樂公共服務,應繳納營業稅而非增值稅,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根據以上明確規定,僅對混合銷售行為征收營業稅就夠了,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餐飲娛樂公共服務的總營業額。
根據營業稅組織法的明確規定,納稅業務的明確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在5%至20%的范圍內確定。中央批準的大部分企業目標稅一般超過10%。2001年,司法部和國家研究所
局還頒發了“司法部國家研究所”
《關于改變部分商業營業稅稅目的通知》(國稅發〔2001〕73號),從2001年5月1日起,對部分類似商業項目,按20%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包括PUB、夜總會、Pohris Kara歌舞廳(含酒吧、卡拉ok廳、深秋廳)、音樂溜冰場(含夜總會)、高爾夫球、音樂溜冰場。歌舞廳等夜店的咨詢服務是國稅發〔2001〕73號文件明確規定的高稅收商業工程項目,發生上述混合銷售行為時,餐飲應納營業稅為20%。
《增值稅組織法》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應當分別核算。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應當按照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全額征收增值稅。兼營納稅的非應稅勞務是否全額征收,由商務部征收管理機關決定。兼營的非應稅服務不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從國家研究院納稅個人利益角度考慮,明確規定增值稅全額征收的原因。因為一般來說,只有這樣,才會增加中小企業的整體稅率。最終決定權屬于商務部征管行政機關的原因也是從國稅個人利益角度考慮的。其實最終的決定是根據國稅個人利益最小化標準決定是否全額征收增值稅。在經營范圍上,夜店提供皮具和娛樂公共服務,同時兼營餐飲。在餐飲的銷售方式中,表現為開架銷售,這樣餐飲的營業額可以單獨核算,即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并發商品和非增值稅娛樂公共服務單獨核算。此時餐飲銷售要繳納增值稅,娛樂公共服務銷售要繳納營業稅。事實上,如果不單獨核算,商務部屬于征收行政機關,應當保證中小企業按照食品、飲料、貨物的總營業額全額繳納營業稅,這將增加中小企業的最終稅負,有助于維護國家稅收個人利益。
從
從角度來看,不把餐飲納入經營范圍的混合銷售方式,和把餐飲納入經營范圍單獨記賬的并發銷售方式,哪個更節稅?通過對以下稅率的比較,可以得到準確的論證。
【例1】假設某舞廳經營范圍內沒有商品和餐飲銷售。這一時期餐飲銷售,娛樂公共服務銷售,銷售額1000萬元,其中餐飲消費市場價格300萬元。
歌舞廳應交營業稅= 1 000 × 20% = 200(萬元)
【例2】假設某歌舞廳兼營商品和娛樂公共服務,開架出售餐飲,獨立記賬。這一時期娛樂公共服務營業額為700萬元,餐飲營業額為300萬元。
歌舞廳兼營商品,可能導致零星納稅。這個時候應該對餐飲銷售征收4%的增值稅。稅款計算如下:
歌舞廳應交營業稅= 700 × 20% = 140(萬元)
歌舞廳應交增值稅= 300 ÷ (1+3%) × 3% = 8.74(萬元)
兩稅合計= 140+8.74 = 148.74(萬元)
如果歌舞廳銷售的商品會計核算完善,且每年應交增值稅營業額超過國際上明確規定的標準,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這時舞廳賣餐飲,確認銷項稅;購買食品和飲料時,可以按時扣除進項稅。最后,歌舞廳增值稅應稅金額與銷售食品飲料的生產成本利潤有關。生產成本利潤越大,這個銷售方案中的增值稅金額就越大,應稅金額就越高,因為對于一般稅收來說,增值稅是對增值稅金額的征稅。最后,
應該是增值稅金額和稅金的公式_。因為對于一般稅收來說,增值稅一般是17%,最后餐飲應付增值稅遠低于1年營業額20%計算的營業稅,有時甚至低于歌舞廳被認定為偶發性稅種時的增值稅率。假設例2中的歌舞廳一般都是征稅的,那么餐飲的采購生產成本為280萬元,稅金計算如下:
歌舞廳應交營業稅= 700 × 20% = 140(萬元)
歌舞廳應交增值稅= 300÷(1+17%)×17%-280÷(1+17%)×17% = 2.91(萬元)
兩稅合計= 140+2.91 = 142.91(萬元)
不難看出,在歌舞廳餐飲銷售方式改變之前,經營范圍內沒有商品避稅銷售項目,餐飲銷售也是按照類似的商業項目繳納營業稅,稅收較低,這就做出了定論
最輕;餐飲銷售方式改變后,舞廳經營范圍內有避稅商品銷售項目。食品和飲料銷售單獨記賬,適用避稅
舞廳零星交稅的,按3.85%【4% 】( 1+4%)繳納
如果歌舞廳普遍征稅,增值稅乘以不到20%的稅率,最終稅率會比餐飲銷售方式改變前輕很多。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歌舞廳等夜店來說,餐飲開架銷售經營策略的改變只是節稅的行動者。因此,中小企業避稅具有單獨核算餐飲營業額的管理基礎。中小企業為了利用并行銷售法進行財務準備,還應在經營范圍內增加商品銷售項目,進行財務變更登記,并在國際會計中進行獨立核算,從而有大幅向上的節稅行為。將精髓和方式整合到極致后,對舞廳等夜店進行管理和節稅,可謂一舉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