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財稅網」問:建筑企業不合理劃分收入帶來涉稅風險
2021-04-16 16:29:50
某塑鋼門窗有限公司被責任人稅務預警系統列為正規中小企業。三年來,增值稅稅率自下而上下降,低于同行業人均收入,也是公司近代以來的最低水平??赡苄詰獙θ藛T在支付風險評估中發現,公司同時制造塑鋼門窗并負責安裝,因此根據相關稅務文件的明確規定,自產塑鋼門窗的銷售和安裝銷售分別進行審計,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公司為了達到降低整體稅率的目的,在劃分收入時,大幅擴大了建筑業的勞動收入,減少了商品銷售。同時,為了不使商品的銷售顯得積極,不引起固定行政機關的注意,一部分制造商品的間接費用被結轉到建筑業的人工生產成本中。中小企業的采用是一個準備,增值稅的收入要折算成營業稅的收入,因為進項稅沒有變,所以這部分收入要從繳納17%的增值稅折算成繳納3%的建設營業稅。收入到一定程度,增值稅稅率降低14%。通過合理劃分收入來降低流轉稅稅率,已經成為中小企業銷售自產商品、提供建筑服務無權進行稅收安排的新趨勢。湖北財稅網
或多或少的稅制
湖北財稅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條例》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組織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應當分別對其貨物周轉率和建筑服務銷售額進行審計,并按照其貨物周轉率和建筑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未經單獨審計的,由負責人
行政機關分別批準貨物的周轉和建筑服務的銷售。
國家研究所
《關于納稅人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建筑服務的局的新聞稿》(商務部發布[2011]23號)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建筑服務,必須向負責人提供其政府機構稅務機關、常駐負責人和所在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制造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服務由負責人提供。大多數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憑證,按照本新聞稿的相關明確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應該如何應對這種可能性
第一,納稅人銷售自產商品,提供建設服務時,應適當劃分商品銷售和湖北省財稅網建設服務收入。收入劃分應該比較輕率,與同類型中小企業可比的湖北財稅網相比沒有明顯的異常。收入合理劃分的話,銷售商品的價格明顯較低,而建筑業的勞動收入明顯較低。具體結果往往是,按營業收入低繳納營業稅后,由于銷售商品價格明顯降低,固定行政機關明顯降低。"
《組織法》第7條和
《組織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銷售價格應當核定,增值稅應當補繳,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明確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建筑服務對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納稅人在從事建筑服務時,經常使用一些輔助材料、機器或電子設備。比如安裝屋頂,就要用肥皂、螺栓、打孔機等材料和機器。根據《增值稅組織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第三,需要提供從事商品制造的證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服務,貨物銷售和服務所得繳納增值稅和
,必須由負責施工服務的人員擔任。大多數稅務機關提供其政府機構、常駐首長和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證明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制造的單位或個人。如果不按要求提供是自產貨物的證明,稅務機關將按混合銷售按增值稅、
法律、章程明確規定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從事商品制造、批發或者批發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和集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商品,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服務,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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