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財稅」外貿企業退稅的進項稅如何處理
2021-04-16 16:31:14
外貿企業,利用免稅和退市是必要的
出口退稅
根據稅號201239和配額新聞稿第201224號的要求,已批準抵扣的發票不得作為上海市退稅憑證,即不得為“一票兩用”。那么外貿企業如何辦理退稅發票的進項稅呢?
公共政策有兩種方法:
一是大部分周邊地區采取待抵扣的處理方式,即認證后的發票金額、進項稅額列在附圖2第26、27欄,每月退稅核定后通過第28欄抵扣;二是天津、河北、甘肅等周邊地區采用了先扣后轉出的需要。
一、待扣除
對于外貿企業退稅進項稅的抵扣,原國稅函20081075號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即根據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暫不抵扣,也不允許根據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抵扣,包括外貿企業為外貿采購的運費。本文被2016年發布的201634號固定新聞稿廢止。
今天我們按照《定額新聞發布第2016號》13:第26欄“當期認證一致,當期抵扣不批準”的明確規定填寫稅率納稅申報表:反映與當期認證一致,但暫不抵扣,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抵扣,但不批準抵扣的稅率專用發票的狀況。那么,外貿企業獲得的退稅專用票依法不允許抵扣?顯然是。稅號201239要求外貿企業單獨審核進口運費的庫存和進項稅。購買時難以確認是否用于進口的,也按進口運費暫審;同時,配額新聞稿第201224號明確規定,已批準抵扣的發票不得同時退還。理論上,
出口退稅
政策已經明確規定外貿企業用于退稅的進項不能抵扣(除非上海市財稅知道該業務在購買時是出口的,或者需要相當于出口稅,那么需要進行抵扣證明,其他情況下需要出具《出口進口運費到出口證明書》抵扣原抵扣進項稅額)
另外,對于對外貿易,看輸入轉移圖2第13-23欄的填寫要求。第13欄“本期進項稅轉出金額”反映的是本期已抵扣但應按時轉出的進項稅合計數。投入轉出是指投入可抵扣的貨運公共服務,用于不能抵扣的項目時需要轉出。看來外貿企業用于出口退稅的投入,法律法規是不允許抵扣的,可以先抵扣再轉出。
綜上,老王認為外貿企業退稅專用票應在認證后填寫在圖2第26、27欄,然后在下個月申請退稅后填寫
第28列是偏移的,游戲規則如下:
第26欄:發票號、金額和進項稅額,在此期間進行認證或檢查確認
第27欄:截止到這個寒假的認證發票數量、發票金額、進項稅,即第27欄=第25欄+第26欄-第3欄。
第28欄:當月退稅的發票數量、金額和進項稅
第25列:等于上一期間的第27列-上一期間的第28列
給一顆豌豆:1月底,取一張特價票,額度1000元,稅170元,填寫如下:
第26欄1 1000 170
第27欄1 1000 170
2月底拿到一張特價票,額度3000元,稅510元。1月底取得的發票,本月準予退稅,填寫如下:
第25欄1 1000 170
第26欄1 3000 510
第27欄2 4000 680
第28欄1 1000 170
3月底沒有發票。請填寫以下內容:
第25欄1 3000 510
第26列0 0 0
第27欄1 3000 510
第二,先扣后轉出
這種方法在天津、甘肅、河北等地經常使用,即發票認證后,需要審批抵扣,同時在圖2第14列轉出輸入。根據下面的研究,這種操作不符合退稅的要求,但是周邊很多地區和中小上海財稅企業都采用這種方法,因為這種操作很簡單,和會計一樣。
但這種操作有一定的可能性:一是扣除了遺忘操作轉移,201224號固定新聞稿明確規定扣除的稅款不能退還。對于忘記做投入轉移的外貿企業,扣除并申請退稅,不允許;第二,對于那些有出口銷售的外貿企業,這種做法通常會讓外貿企業先用進口投入抵消出口銷售,讓中小企業出現時差。兩種可能性都要注意。
對于公共政策的操作,也需要結合地方政策。比如在天津,其他稅務局要求必須扣完再轉出。那么我們的中小企業就不合適真實,要按照上海市財稅局的要求填寫;在一些周邊地區,非協商納稅不允許填寫25、26、27欄,只能先扣后轉出。只有在采用先扣后轉出的情況下,一定要注意一月扣單審批和同時轉出,因為不想跨月或者忘記轉出,發票是抵扣用于退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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