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報稅流程」金融業營改增輪廓初顯
2021-04-16 16:31:19
金融保險業改革的“表象”越來越清晰,可能在建設月內浮出水面。
據《經濟發展信息日報》記者介紹,司法部金融保險業增值稅制度改革方案初稿將在預定月份內完成。至于具體的稅率設置,很多業內人士表示,根據金融和國際金融產品的不同類型,更有可能預設的是,有的按照簡單的計稅方法征收,有的按照一般的計稅方法征收。但對一般計稅方法適用11%稅率的風險較小。
按行業用11%
預計利息收入、理財產品銷售、利息和薪酬收入繳納銷項稅的,融資免稅,嚴格出票
,金融機構營業收入將下降1.75%。
文九律師事務所中國區間接稅代理合伙人梁表示,金融、建筑、房地產、公共零售四大企業的稅收結構、稅負、稅收征管簡單而脆弱,其增值稅制度設計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與管理也是國際公認的重點項目和問題。
正是因為可玩性大,金融保險業改革的相關政策至今未能如期出臺。“預計到2014年初,司法部將制定金融保險業增值稅制度改革可行性方案初稿,然后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審批。2015年下半年,金融保險業增值稅制度改革相關規定可能出臺。到2015年初,10月底,金融保險業改革體制改革條例預計每月頒布。”梁介紹了金融保險業改革的預計日期。他表示,按照這一日期,2014年將是金融保險業進行相關實地考察、爭取政策、改革體制的關鍵時期。
本質上,公安部有關部門長期以來的實地考察和座談會文化交流并沒有停止。據一位著名記者介紹,3月初,在上海舉辦了一系列有民眾參與的對外研討會,如第三次離境會議、司法部、銀行、律師和經紀公司等。主題是專業知識和金融保險業改革建議的文化交流。
到目前為止,中華民族對金融保險業征收增值稅,適用稅率為5%。營改增后,金融保險業將適用什么樣的稅率,仍然是業界比較關注的關鍵問題之一。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新聞戰略研究所教授北京晚報在接受《經濟發展信息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金融保險業改革的總原則是保持銀行業稅負基本不變。他認為可能有兩種方案:第一種是簡單的集合;第二種是差異化業務,有的業務按簡單計稅法計稅,有的業務按一般計稅法計稅。
2013年2月24日,司法部金融自然科學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稅收制度考察報告》也提出了分業務、分方式征收。
“2011年第110號稅務文件第一條明確提到銀行業適用于簡單征收。簡單收藏避免了很多對立,但視覺效果可能不突出。所以要區分銀行業不同的業務類別,然后區別對待。”北京晚報說。
至于按照一般計稅方法征收的稅率,北京晚報稱,四中全會要求必要的合并稅率,因此創設稅率的風險不大。在現有的6%、11%、13%和17%的稅率中,經過計算,11%的稅率風險較小。
今年年初,會計師事務所向司法部提交了《中國金融業增值稅改革方案》:我們認為,對利息收入征收11%的增值稅的可能性很大,但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才應適用稅率:金融機構向其他金融機構支付的貸款可以抵扣進項稅;金融機構支付給儲戶的貸款,可以等同于進項稅。
“司法部不會考慮將金融保險業的業務按照業務的一般納稅申報流程進行分類,有的按照簡單的計稅方式進行征收,有的按照一般的計稅方式進行征收。”一家從事財務管理的國際金融企業也告訴記者。但市民問,如果分別以簡單計稅法和一般計稅法征收6%和11%,對中小企業收入的負面影響不大。
根據梁基于2012年統計數據的可行企業測算,如果對不同業務領域的金融業征收11%的增值稅,對其收入的負面影響是不同的。如果利息收入、理財產品銷售、利息和薪酬收入全部繳納銷項稅、融資免稅,最終中小企業的流轉稅稅率將提高18%左右;如果你仍然遵循第一種方法,但是
如果更嚴格的話,嚴格按照扣票原則,周轉稅負增加27%左右;如果除利息和報酬收入以外的所有收入都免稅,即采用歐盟的方式,稅收負擔將顯著下降。“然而,第三種方法是有風險的。”業內人士表示。
金融保險業務改革帶來的短期回報反彈,本質上不僅僅是稅負的增加。mainland China、港澳地區間接稅負責人的合伙人胡根榮認為,假設目前的單證管理要求不變,企業在國際金融一般納稅申報流程中的總市值大大導致在一般納稅申報流程中需要出具大量的增值稅單證。因此,銀行必須在金稅投票日實現該系統與原有業務系統的對接,以滿足增值稅下增值稅憑證的投票日需求。因此,系統的軟件和應用程序支出將大幅增加。
“營改增應該是對銀行業,尤其是金融業的一次巨大考驗。尤其是近年來,金融業面臨著巨大的輿論壓力,包括匯率規模反彈和新的達標資產管理規定。但營改增要求金融機構對電子商務系統進行大量投資,這將進一步加大金融機構的輿論壓力。一些金融機構仍對該陣營的改革持抵制態度。”一位接近控制的金融業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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