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規庫」新華社五問網絡紅包:涉嫌逃稅助長腐敗風險
2021-04-16 16:31:39
人們對羊年搶紅包的關注度是驚人的。相對于現代紅包,網絡紅包已經從“飯”變成了“菜”。但繁榮之后,小紅包似乎有很多問題需要解答,比如是否偷稅漏稅,是否有腐敗,存款和貸款的歸屬等。
這一年,周永康已經收錄了“提供微信紅包、電子禮券預付卡等。在“反四風財稅法規庫”的調查范圍內。這對網絡紅包有什么負面影響?
網上紅包收錢沒有上限?
據統計,從新年到財稅法規數據庫第六天,有800多萬用戶參與微信搶紅包娛樂活動,收到紅包4000多萬,平均每人4到5個紅包。此外,大量的電子商務、銀行等。加入了紅包援軍。據估計,2015年,各大互聯網中小企業發放紅包超過100億元。
網站上的紅包不僅限于元旦,也成為日常行為。廣西韶關香港市民李費杰說,廣西愛孩子,會搬家,甚至會買輛好車。今天,智能手機也流行紅包。
網絡紅包的上限和下限是多少?
以微信“紅包”為例,除了一般紅包和幸運紅包,還有婚禮、生日、喬遷、周成等特殊紅包。一般來說,紅包上限200元,低于0.01元;一次最多可以發100個幸運紅包,單日額度8000財稅規定,海外投資額度2000元。但是一次只能有一個人收到特定的紅包,單個紅包的最低金額是1000元。三個月內只能收到同一個朋友的一個具體紅包。
一個人至少能收到多少?一個記者沒有解決問題,各方都模棱兩可,不清不楚。互聯網中小企業對于收紅包上限沒有明確規定。阿里巴巴集團票務告訴記者,紅包的數量和金額是沒有上限的,只要發出去打開,都是自己的。
很多研究人員指出“也就是說,收紅包沒有上限。”
會不會加劇腐敗的可能性?
收發紅包這么靈活?小紅包會成為傳遞個人利益的機器嗎?
2014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書記、副部長黃表示,周永康已將“通過IT手段提供微信紅包、電子禮券預付卡”納入“反四風”調查范圍。湖南、長春、中華民國教育部先后詳細表示,將在重點項目中查處通過“微信紅包”行賄的行為。
“網絡紅包和現代紅包沒有本質區別。這種支付方式不會成為個人利益尋租的平臺。雖然流媒體紅包的一次性額度有上限,但不排除把信用卡禮物變成網絡紅包,而不是現代紅包。”北京工商大學商業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洪濤說。
研究人員指出,雖然互聯網新技術中有發放和接收紅包的痕跡,但發放紅包的目標是無法控制的。新技術本身很難區分忠誠和背信棄義的性質,所以一定不能讓“有心人”鉆安全漏洞。
“網絡紅包發件人的想法和目標不排除會涉及到一些旨在規避立法的經濟交流和賄賂問題。這就需要從制度和立法上嚴格明確的規定。”華東師范大學商學院李英鋒教授指出,要充分發揮互聯網高科技的絕對優勢,避免政商非法勾結。
是否涉嫌偷稅?
在紅包軟的同時,一個“微信紅包被征稅”的死亡故事在新年期間被造謠。海淀區稅務局的一個人告訴記者
《法律實施法》明確規定,意外收入是指“一個人的中獎、抽獎、抽獎等意外實物財產”,且“微信紅包”收入事故較少,中國國家立法明確規定了意外收入
是20%。
上海聞天辯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行表示,搶到的紅包應該是意外收入,而面對面的紅包對于收件人來說也是意外收入,都應該交稅。中小企業給員工發微信紅包,這是獎品的物理性質。對于員工來說,他們是有收入的,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繳納所得稅。
然而,一些研究人員表達了不同的觀點。清華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斌指出,紅包資金的轉賬應該由一個人來給。參加團體和現代孩子的紅包禮物是有區別的,立法威望還是需要具體的。
面對財稅法規庫可能存在的財務問題,上海大成辯護律師事務所律師丁正指出,要加強立法研究工作,金融機構應提出明確的解決方案和政策。
是誰的基金貸款?
搶紅包,大部分人搶的是“八毛錢”,但是積累了相當的數額。
在一個不錯的朋友圈里,聰明的網友都算了一個微信賬號。“如果30%的用戶不選擇接收,
微信2億用戶30%發100元紅包延期支付一天。根據社會上貸款的匯率,所有賬戶將在檢查稅收規定時產生18億元的存款..."
這個紅包帶來的利潤和本身有關系嗎?
張行說,包裝未送達和未送達的紅包,不提現金紅包,可以視為結算資金,應該是備用金。根據合同法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備用貸款歸業主所有。
研究人員指出,根據央行的明確規定,沉淀資金產生的利潤的10%應作為可能性準備金,其余可由中小企業取走。但是第三方支付平臺至今沒有公布明確的金額。無論是發放“紅包”的互聯網中小企業執行這樣明確的規定,還是隨便動用備用金,都還需要認真監督調查結果,做好管控。
誰來控制?
網絡紅包涉及稅收、國際金融、賄賂、網絡詐騙等諸多問題。,涉及廣泛的安全隱患。但研究員指出,網絡紅包被搶卻無人問津。如今,互聯網金融引發的這些問題沒有具體的立法解釋,監管稅務法規數據庫也存在空缺,在現實生活中引發諸多質疑。
比如因為網絡紅包的競爭規則是手機單獨制定的,所以管控各個環節都有很多死角,“哪個財務管理政府機構負責監管沒有具體對齊”。很多有紅包的產品沒有落實實名制管理的要求,如何保證用戶的支付安全值得懷疑。一些互聯網支付平臺仍然存在無證經營和管理的可能性,甚至存在反洗錢的可能性,對國際金融社會秩序和用戶權益保護構成挑戰。
洪濤呼吁把“紅包”作為網絡管控最重要的細節,備案制度要提上日程。中小企業行為的大型網絡紅包,如果數額特別大,如超過1億元、參與者超過1億人,應向整體中小企業和聯合體法人組織發出,向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接受相應的管理工作。總體布局、名額、競賽規則、讀者群等都要具體,并做相應的宣傳。
“最重要的任務是組織新一代民商法、金融法、刑事訴訟法研究者進行討論和研究。”中山大學商學院顧問講師薛一峰認為,網絡紅包首先要有具體的立法地位,然后對手機、發送方和接收方、額度限制、控制的法律責任等做出詳細的界定。中央政府所屬的縣市政府要切實履行法律責任,做好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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