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合法避稅」問:房地產開發成本不同稅務處理
2021-04-16 16:31:50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小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必要性》(國稅發〔2009〕31號),房地產開發產品生產成本如何合法避稅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征地費和拆遷補償費、工后費、建筑安裝工程費、交通設施建設費、公共設施和開發管理費六項。根據《土地增值稅組織法》的法律規定,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成本時,大致有相同的明細,即征地拆遷補償費、工后費用、建筑安裝費用、交通設施費用、公共設施和開發間接費用。雖然兩種表述相同,但在中小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中的成本處理仍然不同。
1.征地費和拆遷補償費不一樣。在中小企業所得稅中,該費用是指為取得土地開發的所有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土地收購價款或出讓金、市政當局設施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所使用并超過總面積支付的租金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搬遷支出、搬遷房屋建設支出、農作物補償、年久失修補償等。在土地增值稅中,該費用包括土地征收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地面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凈支出、辦公用房安置搬遷支出,但不包括取得土地所有權所支付的金額。也就是說,在土地增值稅中,兩項的差額應作為取得土地所有權所支付的價格處理。
2.后期建設費用的處理完全一致。在中小企業所得稅中,后期工程費用是指地質勘察、勘察、規劃、設計、初步設置、合法避稅、籌建、公平場地準入等后期費用,土地增值稅中的費用項目完全相同。所以兩者在業務處理上沒有區別。
3.建筑安裝費用的范圍和細節完全一樣。在中小企業所得稅中,該費用是指開發項目開發步驟中發生的建筑安裝費用。主要包括開發項目成本和開發項目安裝成本等。土地增值稅中的建筑安裝費用是指通過外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商的建筑安裝費用和通過經營管理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費用。前者雖然具體規定了建安費用,后者具體規定了承包方式和管理方式,但兩者的范圍和細節是一樣的。
4.交通設施建設費允許從凈利潤中扣除。在如何合法規避中小企業所得稅中,該費用是指開發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種交通設施支出,主要包括開發項目中主干道、水、供電、供水、污水、泄洪、通訊、照明等鄰里排水系統的建設費用,以及環衛、園林綠化等園林建筑的建設費用,土地增值稅中的費用項目完全相同。前者雖然強調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后者強調開發社區外的費用,但無論哪種費用,都允許根據收益簡單適當分攤,從中小企業所得稅凈利潤和土地增值稅中扣除。
5.公共設施和公共設施收費的待遇不一樣。在中小企業所得稅中,該費用是指開發項目中發生的、獨立的、非盈利的、所有權屬于所有開發商的,或者無償捐贈給大多數中央政府和中央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設施和公共設施支出。在土地增值稅中,包括開發社區外不能有償轉讓的公共設施所發生的支出。兩者的區別在于,中小企業的所得稅反應是有限的,即必須是“獨立的、非盈利的、所有權屬于所有開發商的,或者無償捐贈的”。對于“營利性,或所有權屬于中小企業,或無特定所有權歸屬,或無償捐贈給中央和公用事業以外的大多數單位”,其生產成本應單獨審計。除了中小企業要按人民幣處理自用外,其余不允許按開發產品處理。
土地增值稅是對上述明確規定的補充,國家有
《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難點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開發建設的設施和清算項目設施,按以下標準辦理:竣工后所有權歸所有開發商的,可扣除生產成本和費用;建成后移交給中央和公用事業用于非營利性公用事業的,可以扣除其生產成本和費用;有償轉讓完成后,計算收益,扣除生產成本和費用。
6.開發間接成本的處理是不同的。在中小企業所得稅中,該費用是指中小企業為必要的組織管理工作開發項目所發生的簡單成本費用,不能歸入具體的生產成本,主要包括經理工資、工人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用、水電費、工人高利貸、工程建設租金、周轉房攤銷、項目營銷公共設施建設費用等。與土地增值稅中的開發間接成本相比,前者比后者有更多的建設租金和營銷公共設施建設成本。法律明確規定建設租金在土地增值稅的間接成本范圍內,可以作為抵扣項目。營銷公共設施建設成本是否可以作為扣除項目要求
行政機關更具體。
7.預提費用和利息費用的處理不同。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32條明確規定,發包工程施工未同時結算且未取得定額文件的,證明資料充分的,可以計提文件嚴重不足部分,但最低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10%。公共設施尚未建成或如何合法避稅且尚未竣工的,可根據預算成本適當計提建設費用。應上報中央但尚未上報的建設申請費、開發商改善費可按時計提。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中小企業借入資金用于建設和開發符合稅收明確規定的產品所發生的貸款費用,可以以中小企業為基礎
明確規定了征收和再分配,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實物性貸款費用,要扣除凈利潤。
在陸地上
在清算中,法律明確規定,預提費用不得從凈利潤中扣除,利息費用應當單獨計算和扣除,不得重復計入成本。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明確規定,中小企業在房地產開發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商務部關于印發
《清算管理條例》(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七條要求,審核利息費用時,重點項目應注意納稅是否將利息費用從房地產開發生產成本轉為開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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