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的方法」稅總解讀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所得稅問題
2021-04-16 16:32:26
一、公告的歷史背景
10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作出決定,將國家研究院自主創新試驗區有限合伙企業家和機構的合伙人制度改革政策擴大到全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決定,10月28日,司法部和國家局制定并發布了《國家司法研究所
金融事務
《局關于將國家研究院自主創新試驗區體制改革政策延伸至全省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明確規定了有限合伙創業投資機構合伙人個人所得稅的外商投資問題。為進一步落實具體政策的有效范圍,確保外商投資的落實,根據現行企業避稅辦法和國稅發〔2015〕116號文件的明確規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細節
(1)公告明確了有限合伙風險投資企業的廣義
,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等5部門令2003年第2號)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和娛樂活動的有限合伙人企業。
(二)公告指定了廣義的法人合伙人。
國稅發〔2008〕159號文件明確規定:“合伙企業以每種避稅方式為其債務人。合伙人企業的合伙人是第三人的,支付;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應當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表明,只有違法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才能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因此,公告中明確規定,法人合伙人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的法人村民企業。同時,根據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的明確規定,法人合伙人的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僅限于審計征收。
(三)公告明確了外商投資的申請。
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采用股權投資方式融資未上市中小企業超過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相關外商投資。
“2年以上”是指未上市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中的創業投資企業在國稅發〔2015〕116號文件實施月內已完成2年(24個月)的實收融資,法定合伙人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實收融資也應完成2年。例如,2012年10月2日,企業A融資一家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2013年10月2日,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融資一家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截止2015年10月2日,融資已完成2年,企業A滿足外商投資前提。
同時,公告規定,在若干有限合伙風險投資企業中的法人合伙人融資可以合并計算可抵扣的投資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這是因為法人合伙人不會為一批合格的有限合伙風險投資企業融資,有限合伙風險投資企業的再分配不會略有不同,有的會重新分配應納稅所得額,有的不會。因為風險投資企業的融資和娛樂活動有一定的可能性,有些工程項目可能有一天沒有回報。如果可抵扣投資總額只能抵減同等融資的有限合伙風險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將使法定合伙人的可抵扣投資總額難以抵減,從而弱化折價的政策現象。同時公告規定,如果在前夜有盈余扣除,則應按稅額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
(4)公告規定了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的投資總額的計算方法。
為避免企業合伙人變更對享受外資帶來負面影響,公告明確規定企業合伙人應在滿足優惠條件前夕計算確定其在未上市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的總投資。在上例中,企業A應計算并確定其2015年對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總投資的70%。
為適應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公告明確規定,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經濟開發區企業的投資總額按實收投資總額計算;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融資比例,按照法人合伙人的實收資本出資額占創業投資企業全部實收資本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5)公告明確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仍應按照159號文件【2008年避稅辦法】確定并適當重新分配應納稅所得額。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關于合伙制度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國稅發〔2008〕159號文件確立了“先分后納稅”的基本準則,并明確規定了合伙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分配原則。因此,到目前為止,本文件仍然作為本公告的設施收集管理的基礎。
(6)公告明確了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按照文件要求填寫《有限合伙創業投資機構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表》的責任。
之所以設置三個月的審批期限,一方面是為了與一般合伙人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周完全一致,另一方面是為了保證法人合伙人在5月31日年末進行年度企業個人所得稅納稅審批時,能夠在第一時間提供納稅申報信息。
(七)公告規定了法人合伙人立案和享受外商投資的程序。由于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的管理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先分后稅”的原則,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負責人、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不得與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完全一致。為便于主管法人合伙人的稅務機關加強管控,在高新區政策體系改革的基礎上,對留存企業進行了原備案信息的簡化和核實,增加了《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情況明細表》,便于企業審核和稅務機關結轉應納稅所得額檢查避稅的方法狀況。同時要求提交《有限合伙創業投資機構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明細表》,有助于主管法人合伙人的稅務機關第一時間獲取抵扣數據明細,實現對外投資。
(八)具體相關政策的公告將于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2015年符合優惠條件的企業,可以在2015年結算支付時辦理相關手續。《商務部關于高新區有限合伙創業投資機構合伙人的避稅辦法》
企業個人所得稅
《關于政策與體制改革征管難點的公告》(商務部2013年第25號公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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