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理避稅」草案二審 細化環保稅法稅收減免
2021-04-16 16:32:25
許多城市環境污染企業合理規避稅收污染指數“圖表外”,立法機構加大環境稅法的推廣力度。12月19日,備受關注的《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第二次審查稿增加了新的減稅細節:納稅排放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含量低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30%且大部分的,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第一次試行時,明確規定只有一項減免稅,即如果排放物含量低于國家標準或大部分標準的50%,則環境保護稅減半征收。第二次審查草案進一步將其簡化為兩個文件。
NPC人大常委會主任李飛表示,在審議過程中,NPC人大常委會部分工作人員和大多數機關、事業單位、中小企業提出,要根據減排幅度制定更好的稅收減免政策,更好地鼓勵中小企業減排。而且在實踐中,大部分已經根據減排幅度實施了多級減免排污費的政策。國務院經過研究,提出增加明確的減免稅規定。
中國稅收政策執行副總裁、中國政法大學講師劉劍文此前在接受《人民日報》采訪時表示,應該區別對待環境保護稅。比如一些橙色環保中小企業,大力發展節能減排,進行技術升級的中小企業,應該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對于那些排放量過大的中小企業,應該實行較低的稅收,這樣環保稅才能真正起到懲惡揚善的作用。
2007年,我國首次明確指出開征環境保護稅。第九年年初,在符合稅收法定標準的情況下,新征收的這種增值稅必須經過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2015年以來,《環境保護稅法》的法律化進程明顯加快。2016年8月29日,環境保護稅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基本思路是按照“稅率轉移”標準將環保費改為稅收。
“稅收法定”是現代國家的一項基本法律規范,即中央政府只有在立法機關制定立法后才能征稅。我國原18家企業合理免征增值稅,但只有中小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所得稅和車船稅是按照國家立法征收的,其余均以行政法規為依據。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實行稅收法定標準”。2015年3月修訂的《立法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增值稅的設立、稅收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的管理只能立法。如果《環境保護稅法》頒布成功,意味著中國在執行法定稅收標準方面邁出了新的一步。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將排污費的繳納人——需要向自然環境企業合理避稅區域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集體工商戶——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主體,按照排污費項目現行稅目,以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在稅率各方面,初稿以現行排污費票價標準作為環保稅的下限,即大氣污染物稅額為每水污染1.2元;水污染物稅額為每水污染1.4元;根據廢棄物的不同品種,稅額為每噸5元-1000元;按照超標分貝數,350元內每月稅額為-11200元。同時,省級中央政府首先要考慮省級公路和臺灣的自然環境承載力、污染物排放現狀以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在明確稅收標準的基礎上,浮動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應報CPPCC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備案。
在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部分工作人員和中小企業提出,適用稅額直接影響納稅
稅務負擔
按照法定的稅收標準,大部分的自由裁量權是不應該授予的,應該規定適用稅額的上限或者適用稅額的幅度,避免周邊地區稅率差異過大。
據了解,上海的排污費票價標準目前為止是最低標準的8-9倍;青島變更后的票價標準為最低標準的5-7倍,天津為最低標準的3-6.5倍,江蘇為最低標準的3-4倍,河北為最低標準的2-5倍,山西為最低標準的2.5-5倍,湖南為最低標準的1-2倍。
全國人大法工委根據調研工作認為,在實踐中,大部分已經在國家規定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基礎上提高了票價標準,并提出對草案進行相應修改。需要在環境保護稅稅率表中明確規定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如果限定為10次,那么空氣污染從1.2元到12元,而水污染物從1.4元到14元;同時明確規定,省級中央政府可以在明確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應納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CPPCC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