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避稅」餐飲業注意!營改增后“堂食”“外賣”稅率差距大
2021-04-16 16:32:29
注意零售!營改增后,“餐飲”和“外賣”的稅率相差很大
零售業是窮人零售業最重要的樞紐,也是人們日常接觸最少的企業。營改增后,零售業實行6%的稅率,可抵扣項目較少,稅率較低。但是餐飲企業的就餐和外賣之爭又出現了,兩者稅率相差不大。筆者認為,問題的根本原因是如何界定并發銷售和混合銷售。
根據財務條例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轉制改革的通知
“(國稅發〔2016〕36號)加1”
增值稅轉型改革全面實施
根據“休閑公共服務”的定義,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習慣和飲食習慣娛樂活動,為消費者提供飲食習慣和消費服務的商業娛樂活動。所以要同時提供飲食習慣和飲食習慣以及娛樂活動,沒有飲食習慣和娛樂活動。完全拿出來的中小企業不是餐飲企業,應該避免為了個人所得稅而賣貨。
今天絕大多數餐飲企業目前都可以外賣,營改前的應對是有具體規定的。《商務部關于旅館業和旅館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1年第62號新聞稿)明確規定:“旅館業和旅館業納稅人為非在場消費者銷售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商務部關于旅館業、旅館業納稅人銷售不在場消費者食品增值稅難點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3年第17號新聞稿)明確規定:“旅館業、旅館業納稅人銷售不在場消費者食品,屬于罕見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法》法律法規
"(國家司法研究所,
金融事務
局令第50號第29條明確規定可以由零星納稅人繳納
增值稅
。因此,餐飲企業向不在場消費者銷售的食品不屬于提供公共服務,屬于商品銷售,應當支付
增值稅
。
同理,
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
之后,餐飲企業一般納稅人向消費者銷售的食品為銷售公益服務,適用6%的稅率;非在場消費者銷售的食品屬于銷售商品,適用17%的稅率。
在我看來,這里有一個難題,就是如何理解“賣食品給不在場的消費者”。對于現有帶外賣和餐飲的餐飲企業,如果有外賣窗口,外賣窗口銷售的食品屬于銷售商品,適用17%的稅率。但是大多數餐飲企業都沒有外賣窗口,消費者可以通過電話或網絡訂購外賣,或者出去買飯團。這種情況是否屬于賣貨。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只要消費個人所得稅的偷稅漏稅者不在餐飲企業就餐,而是把食物帶出餐飲娛樂活動,就是“給不在場消費者的食物”。但餐飲企業的這些食物,不是做出來外賣的,本身就是飯。因為消費者選擇飯團,所以拿出來送人。比如斯圖加特,咖喱,醬料等。在超市應該提前做好。如果消費者在店里吃飯,空服務員會把食物放在杯子里給消費者。如果消費者拿走了,空服務員會把食物放在盒子里給消費者。如果電話號碼或互聯網被稱為外賣餐飲的個人所得稅避稅企業有送餐的公共服務,那么消費者外出購買飯團餐飲企業需要為消費者提供的公共服務與在餐廳就餐相同。
所以,上述餐飲企業的非獨家外賣行為是兼營還是混銷?
《全面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兼營商品、勞務、公共服務、資產或者資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審核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營業額;如果不單獨審計,將適用高稅率。”
《全面實施辦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銷售行為同時涉及公共服務和商品的,為混合銷售。從事商品制造、批發或者批發的單位和集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按照銷售的商品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公共服務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筆者認為,上述餐飲企業的非獨家外賣行為與餐飲沒有區別,不應屬于兼營,而應屬于混合銷售。餐飲企業通過個人所得稅避稅,銷售食品是因為消費者要求飯團,符合一種既涉及公共服務又涉及商品的銷售行為,按公共服務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即按6%的稅率征收。
“賣不在場消費者的食物”是每個餐飲企業都會面臨的難題。筆者建議,相關機構要具體。
馬澤芳寫的,
海淀區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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