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避稅」汽車因質量原因退回明年起將可退車船稅
2021-04-16 16:32:31
自2001年1月1日起,公司避稅時,國外因總質量因素退回制造型中小企業或零售商的車船,可申請退還相關車船稅。記者1日獲悉,商務部已發布《車船稅管理條例(試行)》。
改革明確規定,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輛、船舶因總質量因素退回制造型中小企業或零售商的,企業避稅納稅人可以從退回年末至本納稅年度末,向負責納稅居所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退貨的結束應以退貨發票上注明的年份的1月為準。
同時地租機關和定額機關也要配合。納稅人因總質量因素退車時,定額機關應向地稅機關提供退車發票數據,以減輕納稅人的稅負。
此外,稅務機關、保險機構和稅收征收單位應執行司法部、商務部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公布的節能和新能源汽車和船舶減免稅政策。對于不屬于車船稅范圍的純電動商用車和鋰電池商用車,要下大力氣獲取車輛的相關數據進行判斷,如果征收車船稅,要立即退稅。
另外,納稅人在車輛注冊地以外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車船稅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車輛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仍將征收本年度的車船稅,已征收的車船稅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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