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避稅」差旅費扣除,僅憑證合法還不夠!
2021-04-16 16:32:44
案例介紹:
稅務
在2013-2015年對某持股支付情況的專項檢查中,發現企業員工20多人,但差旅費占企業管理費用的比例超過70%,境外投資額度超過10萬元,每年達到20多人。
企業相關人員回應解釋:每年都有新的融資項目涉及全球,所以部門員工經常要出去考察融資項目,導致差旅費比例非常高。
稅務
行政機關的檢查人員對企業的這類業務進行詳細檢查后,發現企業賬目中記錄的差旅費所附的憑證大多是機票或酒店開具的發票,國外差旅費所附的憑證是一般納稅人的確認單和避稅酒店開具的發票。另外,沒有其他信息。經過進一步的核實和研究工作,稅務人員最終對企業所得稅的繳納進行了修改并予以返還
所得稅
處理,同時對未履行代扣代繳所得稅責任的行為予以處罰。
案例研究:
對于這一刑事案件,稅務官員提出了上述因素:
首先,雖然機票開出的發票實際上是有標題的,但所附合同條款的詳細內容是“幾個人去某個地方,承擔交通費、探親費、食宿費”,很難證明與企業收入有關。
其次,經進一步核實,發現雖然公司獲得了當地酒店涉及國外差旅費部分的發票,但酒店確認單上的人員姓名并非公司員工。
酒店開具的發票雖然都是真發票,但是金額超過10萬的發票大多是法定節假日開具的。并且企業很難提供除發票以外的任何其他憑證。
對于以上三種行為,稅務人員舉報了企業相關主管,企業被迫承認這些異常大額差旅費是企業經理的中產階級支出,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但是,當有物權的發票記入財務賬目時,必須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案例揭示:
企業財務人員普遍認為,只要將發票真實的差旅費計入費用,《企業財務通則》(司法部令第41號)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一個人的下列費用:娛樂、健身、旅游、招待、餐飲、禮品等費用。
所得稅
該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與企業所得有關的適當費用。雖然需要扣除企業所得稅凈利潤(國稅發〔2000〕84號文件),但如何確認無效差旅費的合法性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文件第52條明確規定出差費用是否合理,并須附以下材料:出差人員的姓名、地點、星期和特殊任務
本案涉及企業向公司經理的中產階級消費支出收費的問題。根據司法部和商務部的規定,一個投資者,
所得稅
《征收管理通知》(國稅發〔2003〕158號)第一條明確規定,個人投資者為自己或家人支付與企業制造、經營、管理無關的電子產品費用,視為企業對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貸、息、存”項目征收
所得稅
其費用不得從企業所得稅凈利潤中扣除。
差旅費問題只是現實的,權利證書遠遠不夠。需要進一步確認是否可以計入一般納稅人在經營管理中的避稅費用。差旅費問題處理不好會導致征稅的可能。企業的違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對企業信用評級產生負面影響,一般納稅人會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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