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報稅」外貿企業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釋疑
2021-04-16 16:32:53
國家法令明確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出口零稅率政策,從免稅收入中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外貿企業采購產品或公共服務時,均在“稅率表附圖2”第28欄中包含出口貨物的核定進項稅額。1)“其中: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抵扣”,然后申請出口退稅;2)中小企業取得的與出口貨物退稅無關的其他人民幣、辦公用品、運輸單據,在以往的會計管理工作中,往往被認為是適用于取得免稅收入的進項單據,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3)認證后變更進項稅轉出。
所有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都不會處于異常狀態。外貿企業在具體管理工作中由出口轉為內銷,或者作為內銷處理時,中小企業應計提銷項稅,按適用稅額計算應納稅額。
除了出口商品作為國內銷售必須去負責人
金融事務
除我局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內銷證明》外,其其他進項稅均不能核定抵扣。1月份發生國內銷售或視同國內銷售的貨物,外貿企業應向負責人報告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申請并提交的資料。提交材料的詳細內容如下:1)“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納稅申報”電子統計數據及月度審批;2)稅率專用發票(抵扣聯)、中國海關出口稅率繳款書、采購月末申報表、出口貨物退(免)稅證明復印件及信函;3)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貨物的單據(會計副本)復印件和信函(視同國內銷售,無需提交);4)計提銷項稅的指定匯票和會計匯票函信息(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商品的新聞報道)。
我們可以看到,根據明確的規定,中小企業申請抵扣的進項稅額只有從外購產品中取得的商品的進項抵扣憑證,各地外貿企業因銷售行為發生的其他費用不計入廣義的進項稅額抵扣。
如果中小企業一般是商業貿易中的中小企業,其經營管理步驟中的采購行為所發生的進項稅可以從銷項稅中扣除,與外貿企業的內銷行為相同的不允許扣除。對外貿企業是不公平的,國家的原創設計,
出口退稅
這項政策的目的是鼓勵中小企業出口。今天,只是因為客觀原因,外貿企業一直被當作銷售,但在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內,并沒有像國內中小企業一樣繳納同等待遇的銷項稅額。
外貿報稅企業獲得的進項稅有哪些是通過轉讓進項稅改變的,應該如何改變?
1)人民幣、無形資產和資產
國稅發〔2016〕36號文件所附納稅申報表第二十條第七款明確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一、對于粗稅方式的稅收工程項目,免征
稅率
工程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外購商品、原材料修理和置換勞務、公共服務、無形資產和資產。b .人民幣、無形資產及涉及的資產(僅指人民幣、無形資產(不含其他權利無形資產)及分配給上述項目的資產)。
上述項目的同義人民幣、無形資產、資產不允許抵扣,則同義人民幣、無形資產(不含其他權利無形資產)、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
外貿企業購買人民幣、無形資產和資產進行納稅申報,不僅適用于零稅率的出口免稅業務,也適用于內銷的納稅申報業務。所以可以認為是同義項目,不轉移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2)貨物從出口到國內銷售或視同國內銷售而發生的保險費支出
1.外貿企業將其出口轉為內銷或視同內銷,不屬于免稅收入范圍,應納稅所得額。但出口內銷或視同內銷的貨物,在購買或銷售時,發生的保險費支出幾乎都是以稅收為目的,在提交《出口貨物轉內銷納稅申報表》時,同樣的進項憑證也應計入抵扣。
3)購買外貿企業發生的各種辦公費用
外貿企業無論何時將出口轉為內銷或視同內銷,在中小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中購買辦公用品或出差,都不應視為幾乎服務于免稅收入,也就是說,取得的進項稅額應按比例計入進項稅額抵扣。但是我查閱了很多文獻,沒有發現相關的規定。而且由于上述進項稅的認證和轉讓往往比出口轉內銷或視同內銷的行為滯后,處理起來有些難度,所以一般不考慮扣除這部分進項稅的中小企業。
我個人的問題是,如果一個中小企業同時經營內貿和外貿,且比例相對均衡,那么辦公費用采購取得的進項稅額抵扣比例如何確定?按收入劃分,類似情況下純外貿企業的稅收是否可以參照執行值考慮?
2016.11.15
(編輯: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