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避稅」現在才知道,跨省郵寄發票竟然是違法的!
2021-04-16 16:34:17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公司避稅工作必備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應當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一)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未按照規定時限、順序、閉路電視,全部重復使用發票,或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設備發票,未按期交給負責人的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報送開票統計數據;
(3)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四)使用其他匯票代替發票的;
(五)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
(六)未按照規定繳納發票的;
(七)未按照規定儲存和保管發票的。
2.跨規定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私自丟失發票或者損壞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公司避稅/p > iii。違反《中華民國發票管理之必要性》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開具假發票者,由稅務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虛假數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非法開具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一)出借、轉讓或者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專用章和發票水印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票被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擅自作廢,被接受、開具、儲存、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的。
五、對違反發票管理規章制度的被告,稅務機關應將其非法移送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