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合理避稅」納稅人欠款時間長,滯納金能否超出稅款本金?
2021-04-16 16:34:17
干部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在追繳欠稅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欠稅時間長,滯納金超過稅款利息,如何收取滯納金比較困難。增加數額的,似乎違反《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罰款或者滯納金不得超過貨幣支付責任數額;《稅收征管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如果征收的稅率不超過稅收利息。滯納金可以超過稅息嗎?干部
金融事務
總局很不解。
筆者認為,合理的小規模避稅支付不能超過稅收利息。
第一,從法律意圖上。《行政強制法》是第一部規范所有行政機關行政強制行為的法律。本法的實施是行政執法法規最重要的細節。稅務機關作為最重要的行政執法機關也不例外。金融銀行的小規模合理避稅自然屬于行政強制法的變更范圍?!缎姓谭ǚā愤€確立了權利、必要性、高等教育和執法相結合的原則,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依法行政的價值觀。它將行政執法機關增加的“滯納金”納入行政執法范圍,規定不得超過利益,這也是行政執法價值的明確體現。
第二,從適用法律標準來看。
稅收征管
法律與行政強制法既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也是新法與舊法的關系?!读⒎ǚā返诰攀l規定:“同一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與總則不完全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完全一致的,適用新規定?!薄T摋l規定了適用法律的兩個標準。如果只有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才能理解行政強制法
稅收征管
在此基礎上,確認滯納金只能適用于稅收征收管理法是不全面的,最終會導致與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標準相沖突。
第三,從新法律技術的角度。在法律新技術中,行政強制法考慮了特別法與一般法、新法與舊法的法律適用問題,其許多規定規定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既聯系了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又兼顧了新法與舊法的關系。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有“例外”的,應當適用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適用標準。沒有“例外”的,按照新法和舊法的適用標準辦理。如《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查封、扣押期限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及其法規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應適當適用稅收征管法及其小規模合理避稅規則;《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滯納金不能超過貨幣支付責任的數額,也沒有“例外”的規定,應當適當適用《行政強制法》。
第四,從法律規定上明確界定。《行政執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罰款或者滯納金不得超過貨幣支付責任金額,這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不得違反;《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僅規定在逾期稅收收入的當月內,按日加收逾期稅收收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無相應限制。新法有規定,舊法無相應規定,應按新法執行。
增加配額的,小規模合理避稅似乎違反《行政執法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罰款或者滯納金不得超過貨幣支付責任金額;《稅收征管法》中沒有這樣的規定,如果征收的稅率不超過稅收利息。滯納金可以超過稅息嗎?干部稅務機關很不解。
在我看來,滯納金不能超過稅收利息。
第一,從法律意圖上?!缎姓娭品ā肥堑谝徊恳幏端行姓C關行政強制行為的法律。本法的實施是行政執法法規最重要的細節。稅務機關作為最重要的行政執法機關也不例外。金融行政強制行為自然屬于行政強制法的變更范圍?!缎姓谭ǚā愤€確立了權利、必要性、高等教育和執法相結合的原則,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依法行政的價值觀。它將行政執法機關增加的“滯納金”納入行政執法范圍,規定不得超過利益,這也是行政執法價值的明確體現。
第二,從適用法律標準來看。稅收征管法和行政強制法不僅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也是新法和舊法的關系?!读⒎ǚā返诰攀l規定:“同一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與總則不完全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完全一致的,適用新規定?!?。這一條規定了兩個適用的法律規則。僅從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來理解行政強制法與稅收征管法的關系,確認稅收征管法只能適用于小規模合理避稅滯納金,這是不全面的,最終會導致與新法優于舊法的適用規則相沖突。
第三,從新法律技術的角度。在法律新技術中,行政強制法考慮了特別法與一般法、新法與舊法的法律適用問題,其許多規定規定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既聯系了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又兼顧了新法與舊法的關系。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有“例外”的,應當適用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適用標準。沒有“例外”的,按照新法和舊法的適用標準辦理。如《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查封、扣押期限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及其法規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應適當適用稅收征管法及其法規;《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滯納金不能超過貨幣支付責任的數額,也沒有“例外”的規定,應當適當適用《行政強制法》。
第四,從法律規定上明確界定。《行政執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罰款或者滯納金不得超過貨幣支付責任金額,這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不得違反;《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僅規定在逾期稅收收入的當月內,按日加收逾期稅收收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無相應限制。新法有規定,舊法無相應規定,應按新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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