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合理避稅」個稅新選擇:從分類計征到混合稅制怎么改
2021-04-16 16:34:28
昨天,我國個稅改革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甚至部分房企股價因為關于如何合理避稅扣息貸款的傳聞而上漲。但是,了解美國聯邦政府的個人所得稅是準確的。加拿大作為一個擁有全面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特色國家,納稅人可以扣除工程項目,包括支付律師費、搬家費、土地價格和使用權費、資本處置傷亡、資產傷亡、醫療和手術費用、利息費用、募捐捐款和其他費用
等等,理論上如果實行綜合稅制,利息費用只會從一般項目中扣除。
中國納稅人之所以如此反感利息貸款能否從稅收凈利潤中扣除,主要是因為中國長期實行分類征稅的稅制。
世界各國實行的個稅制度有三種:分類稅制、綜合稅制和混合稅制。但分類稅制主要是指對納稅人的不同收入進行分類,明確規定不同的凈利潤扣除額,實行不同的稅種進行計算。
綜合稅制是指納稅人通過各種渠道取得的年度綜合收入,扣除各種法定津貼和扣除后的新股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照明確規定的稅種征稅。混合稅制根據實物屬性將同類收入分成不同的項目。首先,扣除不同項目收入的費用,金額從稅源中扣繳。然后將全部或部分收益項目加在一起,扣除津貼。最后,采用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那么,中國將實施什么
系統呢?十三五規劃建議中指出“實施縮小收入差距政策,將顯著增加醫療保險勞動收入,擴大中等收入人口比重。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度。”可見,中國即將實行混合稅制。
自1980年以來,中國現行稅制已持續了近35年,實行分類征稅。
納稅人收入分為11項,明確包括:工資收入、集團工商戶生產經營收入、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管理收入、勞動報酬收入、稿費收入、使用權費收入、貸款分紅儲蓄收入、個人財產租賃收入、個人財產轉讓收入、意外收入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收入。納稅人的所得,應當按照分別納稅的原則分別納稅。
在過去的35年里,中國的個稅也經歷了許多改革和變化,但沒有涉及如何在整個個稅體系中合理避稅。其主要焦點大部分在于改變工資和薪酬項目扣除中如何合理避稅的國際標準。在中國,個稅結構占個人稅收的90%。況且在中國,個稅被批評為“工資稅”。
從調節收入再分配的角度來看,財產稅和個稅將發揮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國個人房產稅制度不完善,比如房產稅未能全面覆蓋私房業主的征稅范圍,且未征收保費,因此個稅在改善稅制結構、縮小收入差距方面承擔了微不足道的特殊任務。
那么,應該從哪里著手改革個稅的全面性呢?
首先要解決的是征稅范圍內的問題,即如何區分和分類征稅。據說雖然分類和征稅的公平性會有一定的誤差,但其第二個唯一的缺點在于符合生產的成本較高,即納稅人支付的周數較少,生產成本較高。證候的優點是計算簡單,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征稅方法的復雜性與證候相似。
但在稅制設計中,假設勞動報酬所得納入綜合癥所得范圍,對納稅人的勞動所得會有更好的調節作用;將股息儲蓄納入綜合收入可以提高個人收入的透明度,促進稅收正義;然而,將包括租金在內的可持續收入納入綜合收入可能是非常可行的。當然,征管運行維護成本高,會對個稅征收的實施范圍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在稅收范圍內的確認中,絕不應選擇稅收的公平與效率,同時應對不同的稅種進行簡單而有區別的確認。
其次,要解決綜合征稅的稅收問題。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一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實行累進稅率制度,七級限額為3%至45%。需要進一步明確綜合稅以后是模仿還是改變。到目前為止,工資和薪金的個人所得稅是由中小企業每月代扣代繳,但綜合征收后,主要還是靠個人自主審批。在現階段我國信用信息系統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歷史背景下,如何有效地保障個人自主審批是一個頗具吸引力的征管公理。
三、解決扣除工程項目的問題,雖然扣除項目需要考慮的問題很多,但筆者認為最迫切需要討論的問題有三個:
一個是人口供養費用的扣除。在加拿大,被撫養的父母和子女可以從凈利潤中扣除一定的補償,而在中國,中產階級承擔著許多基本的社會職能,中產階級的許多主要勞動力需要養活許多子女。假設可以扣除訴訟費,對減輕其稅負會起到很大作用;
二是扣除高等教育費用。中國人口的絕對優勢更加明顯。大量勞動力通過高等教育融資形成人力資源,對中國經濟發展和增長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高等教育支出高,能否扣除也很關鍵;
第三,醫療費用很難扣。“死亡導致貧窮”是社會貧窮的因素之一。假設醫療支出可以從凈利潤中扣除,同時進一步改善和改革社會醫療,讓更多人享受更好的醫療服務,無疑是有助于更公平的。
當然,除了以上三種扣款,如貸款扣款、投資損失扣款,也是納稅人關注的一個難題。
此外,個稅改革還有一個小問題,涉及是否采用中產階級單位征收方式,是否引入差額抵扣。
比如在加拿大,未婚納稅人、妻子單獨核定的納稅人、妻子共同核定的納稅人、符合條件的丈夫或未婚納稅人,其國際標準扣除額是不同的,其中妻子共同核定的納稅人,其在一個合理的國家如何避稅的標準扣除額。對此,司法部副部長樓繼偉曾指出,“個稅改革將對部分收入項目實行綜合征稅,同時將納稅人的供養人口數、房貸利息等中產階級負擔納入抵扣環。如何合理規避稅收因素,這一措施更能體現稅收公眾如何合理避稅。”而且,征收中產階級單位并不是把中產階級作為一個繳費整體而不是一個人,而是兩個繳費整體并存,納稅人可以選擇另一個,而不是強迫中產階級單位。
總之,改革個稅的全面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綜合征稅范圍的確定、稅收的設立、中產階級或一個人作為稅種的簡單判斷、差額扣除的實施,都需要與社會公正的目的密切相關。同時,要考慮經濟發展的公平問題。到目前為止,中國的個人所得稅結構主要取決于
也就是說,財務支出是從財團法人那里獲得的。未來,中國的個人所得稅結構可能需要進行一些改變。要降低財團法人稅收比重,提高個稅比重。因為財團法人的數量相對于人均納稅人總數來說是少數,讓更少的納稅人承擔總稅只會導致納稅人平均繳費額的增加,這對于經濟發展和司法公正都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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