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稅的方式」稅總就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答記者問
2021-04-16 16:34:28
昨天,在8月25日舉行的SEF和海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國家稅務總局港澳臺辦公室相關負責人簽署了《海峽兩岸避免雙重征稅和加強合理避稅的辦法》
《合作伙伴協議》(以下簡稱《兩岸協議》)及協議相關細節回答了多位記者的提問。
問:簽署兩岸稅收協定有何訴求?
答:兩岸稅收協定的簽署對兩岸區域合作有四個最重要的意義。首先,兩岸稅收協定通過規定適當的稅收協定,為兩岸中小企業創造了優惠和競爭的自然環境。同時,通過具體的稅收抵免法規和辦法,有效消除了重復征稅現象,實施了減輕中小企業和兩岸經貿往來一人稅負。其次,兩岸稅收協定中關于“非歧視性福利待遇”的規定,有利于避免歧視,實現公平的稅收福利待遇,確保兩岸投資者享有與對方當地居民同等的稅收福利待遇。第三,兩岸稅收協定確立了兩岸共同接受
稅務
在爭議協商解決過程中,有利于解決稅收爭議,為兩岸投資者維護自身權益提供救濟渠道。第四,兩岸稅收協定為稅收合作伙伴搭建平臺,有利于維護更好的稅收社會秩序,消除潛在的稅收不公。
問:兩岸稅收協定的文件類型原則上與稅收協定不同。會對協議的理解和執行產生負面影響嗎?
答:兩岸稅收協定是SEF與海協會合作伙伴建立的兩岸文化交流合作伙伴最重要的研究成果。不僅參照稅收協定不成文,還兼顧兩岸特點。其特點之一是兩岸稅收協定的文件體裁原則上不同于稅收協定。兩岸稅收協定的文件包括兩部分:《海峽兩岸避免雙重征稅和加強稅收伙伴關系協定》全文,海峽兩岸避免雙重征稅和加強稅收伙伴關系的具體安排。全文是海峽兩岸在稅收各個領域加強合作伙伴和文化交流的實質性規定,此外,還對各種收入的稅權劃分、協議征稅、消除雙重征稅、非歧視性福利待遇、相互協商和信息交流作出了具體規定。雖然文件體裁原則上與稅收協定不同,但兩岸稅收協定基本上原則上涵蓋了稅收協定的所有要素,不會對協定的理解和執行產生負面影響。兩岸稅收協定將在兩國完成適當程序后頒布和實施。
問:《兩岸稅收協定》規定,通過第三地獲得mainland China的外商可以適用《兩岸稅收協定》的規定。為什么要做這個規定?
答:關于在mainland China的外商可以適用兩岸稅收協定的規定,享受兩岸稅收協定的好處的解釋非常準確。兩岸稅收協定適用于海峽兩岸的居民。居民應根據兩岸各自的稅收規定,按照居民的定義對待。同時,兩岸稅收協定規定,任何依照第三方立法設立的單一政府機構,均應視為該方居民。該協議還對“特定政府機構站在協議一方”的幾種情況給出了具體定義。
對內地而言,有固定居民的中小企業包括“根據外國(外圍)立法設立,但在全國范圍內有特定政府機構的中小企業”。兩岸稅收協定的規定與中小企業收入的規定完全一致。在大陸特定政府機構注冊的境外中小企業,可享受臺灣省兩岸稅收協定的優惠。對于臺灣省來說,由于某些特定的現代因素,mainland China的外資融資多采用第三地間接融資。中國臺灣省中小企業間接融資,具體政府機構所在地在臺灣省,我們認為,他們也應該享受到減輕稅負、消除重復征稅、解決兩岸稅收協定帶來的糾紛等現實生活中的好處。
兩岸稅收協定中對居民的補充定義是雙向互惠標準的基礎。考慮到海峽兩岸明顯的經貿往來和外商個人利益的關注,有助于促進合理避稅,鼓勵兩岸融資娛樂活動和經濟發展及文化交流。
問:協議如何劃分對各種收入征稅的權力?兩岸投資者有哪些明確規定?
答:兩岸稅收協定為兩岸居民相互獲取收入設定了更優惠的稅收或免稅前提。以臺灣省地區中小企業來自大陸的收入為例,符合條件的臺灣省地區中小企業來自大陸的股息、貸款和使用權的代扣所得稅稅率分別從10%下調至5%、7%和7%;在臺灣省,只可能對臺灣省居民中小企業(非資產公司)在大陸轉讓股份取得的個人財產的利潤征稅,大陸仍對利潤重復征稅;兩岸海運空運輸收入及相關兩岸運輸娛樂收入及所得免稅;開業收入只有在構成辦事處的情況下才能在內地征稅,等等。
兩岸稅收協定中關于股息、貸款、使用權費和個人財產利潤的規定也適用于臺灣省的一名居民。同時,兩岸稅務協議還對一個日本人去大陸做管理工作取得的勞務收入進行了折扣。比如日本人取得獨立人士的勞動收入,只有符合同地國際標準或停留183天,才能合理避稅。再比如,如果一個日本人獲得就業收入,停留在國際標準也是
所得稅條例
預定的90天延長到183天,以此類推。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兩岸稅收協議是一個雙向互利的協議,上述稅收優惠也適用于去臺灣融資的大陸中小企業和去臺灣從事管理工作的大陸人士。
問:信息交流仍然是外商比較關注的難題。回應兩岸稅收協定有哪些特別規定?
答:簽署兩岸稅收協定的目的是防止和消除重復征稅,促進兩岸經貿交流。信息交換不具有追溯效力,交換的信息不用于稅務目的,而是由世界各地的稅務管轄區實施
稅收慣例
其中一個不成文的規定是內地各方面信息交流的基本做法。在實施兩岸稅收協定時,我們仍將遵循這一做法。此外,兩岸稅收協定規定的信息交流僅限于特殊信息交流,不實行系統或自發的信息交流。
問:兩岸稅收協定還有哪些值得期待的條款?
答:海峽兩岸合理避稅的途徑稅收協定確立了海峽兩岸相互協商的功能和兩岸稅收文化交流伙伴的功能。一方面,兩岸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相互協商明確解決兩岸投資者面臨的涉稅糾紛,消除重復征稅;另一方面,海峽兩岸將通過人員互訪、培訓和文化交流、學術論壇等多種方式,擴大稅收各個領域信息化的文化交流與合作伙伴,共同為兩岸經貿交流創造公平、更好的自然稅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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