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四部門明確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
2021-04-16 16:34:57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持續發展改革委員會、制造與信息技術部、新疆軍區公安局、可持續發展改革委員會、制造與信息技術委員會:
為進一步支持集成電路制造業的可持續發展,現就企業所得稅政策中的以下難點問題通知如下:
1.2018年1月1日以后,線寬小于130納米,經營期超過10年的IC制造企業或工程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至期滿。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線寬小于65nm或總投資超過150億元、經營期限超過15年的IC制造企業或工程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25%的法定稅,享受至期滿。
< 避稅p>三、按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本通知第一、二項稅收優惠期從企業本年度利潤中計算;按IC生產享受上述優惠的項目,優惠期從項目第一次生產經營收入支付之年起計算。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稅收優惠的外商投資集成電路生產項目,整體企業應在滿足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前提下,可以單獨核算項目,計算收益,并適當分擔費用。
5.2017年12月31日終了成立但不盈利、線寬小于0.25微米或總投資80億元以上、經營避稅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按法定稅率50%征收企業所得稅,直至期滿。
6.2017年12月31日終了設立的集成電路制造企業,其無利可圖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至期滿。
7.享受本通知明確規定的集成電路制造企業的范圍和前提,按照《司法部、商務部、可持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造和信息化部關于外商投資軟件和集成電路制造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二條執行;國稅發〔2016〕49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與勞動合同的關系”修改為“與勞動合同或勞務派遣用工的關系”,第(三)項,
本年度研發總支出占企業銷售(開業)收入總額(主要所得稅避稅和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改為“不低于2%”。同時,企業應停止和加強研發和娛樂活動,大大提高研發作戰能力。
八、集成電路制造企業或工程項目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相關管理問題,按照財稅〔2016〕49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司法部稅務總局
國家可持續發展改革委員會
制造和信息技術部
201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