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報稅」業務招待費中不合規發票是否納稅調整?
2021-04-16 16:34:58
問:根據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明文規定,營業招待費按照開業(銷售)收入的5‰和營業招待費具體金額的60%這兩個較大的數額稅前扣除。但業務招待費中仍有不合格發票等需要改稅的事項。稅改該不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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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管理是必要的
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拒絕。
《
營業稅組織法法規
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該法第六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金融事務
有關部門規定的憑證(以下簡稱權利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個人的現金,該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
稅率
代理人在征稅范圍內申報納稅的,以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的發票為有效權利憑證。
所以未經審核的發票不能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也就是說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因此,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屬于營業稅或
稅率
在收款范圍內,需要取得發票作為有效憑證。中小企業發生的與制造、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低不得超過前夜銷售(開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的稅務變更金額應包括取得不符合要求的發票和發生金額的40%。
細節摘自《稅制改革與》
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
達成最終和解
回答代理的選定納稅申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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