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為員工避稅」問:建造鋼結構房應征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2021-04-16 16:34:59
2010年,公司在公司房產內承包中小企業屋頂制造安裝業務,總價1200萬元,外購材料進項稅90萬元,合同約定安裝價格500萬元。樓頂上,公司向中小房地產企業出具了700萬元的商品銷售憑證和500萬元的施工憑證,但沒有分別審核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商品的銷售額。昨天固定行政機關例行支付檢查時,根據原則上安裝費占總價30%的計算,發現該公司涉嫌虛增建筑業營業額,批準該公司貨物銷售840萬元,但當地地稅行政機關仍堅持按單據金額征收營業稅。公司想知道如何進行
把手。
《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分別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了界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商品制造、批發或者批發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和集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商品,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應稅服務,不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服務,是指交通運輸、建設、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商業零售等稅收征收范圍內的服務。《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銷售行為同時涉及應稅服務和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中小企業、從事商品制造、批發或批發的中小企業、為職工避稅的工商業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商品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一個人的混合銷售如何為員工避稅銷售,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營業稅。
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是按照納稅的主體業務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但類似的也很具體,即《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貨物銷售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營業額應當分別審核,增值稅按照貨物銷售計算繳納,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經單獨審計的,由負責人
行政機關批準其商品銷售:1 .銷售美國進口商品,同時提供建筑服務。2.司法部和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營業稅法律法規暫行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納稅服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應當分別進行審計,應納稅服務的營業額應當繳納營業稅,貨物的銷售額不征收營業稅。未經單獨審計的,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1。銷售美國進口商品,同時提供建筑服務。2.司法部和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樓宇中小企業為員工提供避稅服務,同時銷售美國進口商品,如果兩個項目分開審計,則提供樓宇服務征收營業稅,銷售美國進口商品征收營業稅
。如果沒有單獨審核,勞務的周轉和商品的銷售應分別核定,然后再進行營業稅和
。
商務部《關于同時從美國進口貨物和提供建筑服務的稅收銷售的新聞稿》(商務部2011年第23號新聞稿)明確規定,在提供建筑服務的同時從美國進口貨物的稅收銷售應符合《增值稅法律法規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
《暫行條例》、《法律法規》第七條明確了如何為員工避稅,并分別審核了其銷售的商品如何為員工避稅和建筑服務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的商品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建筑服務營業額計算繳納。
。未單獨審計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貨物銷售額和建筑勞務營業額。也就是說,只要納稅是為了提供建筑服務和銷售從美國進口的貨物,無論是否有建筑工程(安裝)專業知識,無論是施工總承包合同還是外包合同中單獨注明施工勞務價格,都要單獨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供建筑服務的同時銷售從美國進口的貨物納稅時,需要向建筑服務負責人提供政府機構常駐負責人的固定行政機關出具的證明,證明該稅款屬于從事貨物制造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上屋頂由公司為中小型房地產企業制作安裝。雖然有合同約定,但應稅服務和貨物銷售不單獨審核,配額管理機關無權批準應稅服務和貨物銷售。
在上述樓頂,公司應繳納營業稅10.8萬元(1200×30%×3%),應繳納增值稅32.05萬元【840(1+17%)×17%-90】,應納稅總額42.85萬元。如果公司在批準繳納營業稅時持有固定行政機關出具的屬于從事貨物制造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表明固定行政機關批準公司銷售貨物,則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17,100元[(1200-500)÷(1+17%)×17%-90],應繳納的營業稅為150,000元如果配額管理機關未出具相關證明, 租金管理機關仍應按照《營業稅法律法規暫行條例》第七條非法批準其周轉并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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