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怎么合理避稅」重點關注:明年1月1日起有的省市開始針對個人強化稅收管理!
2021-04-16 16:37:44
為了加強對自然人稅收管理的公共服務,廣州大部分
金融事務
局制定了《廣州大部分
金融事務
自然人稅管理局是必要的”,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編號: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2017年第9號新聞稿
實用1:
營改增后,地方稅務機關的管理對象由單位納稅人轉變為單位納稅人和一人納稅人。
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收集自然人納稅人基礎數據、收入數據、個人財產數據、融資數據、稅務審批數據等涉稅數據,對自然人納稅人涉稅數據實行一人一檔管理。
實用2:
地方稅務機關在收集自然人納稅人基礎數據后,根據自然人納稅人身份證明號碼和競爭規則,給予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碼。
實用性3:地方稅務機關實行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名制。
實用4:
自然人納稅人按收入和資本分為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納稅人和一般自然人納稅人。
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納稅人是指收入或資本市場價值超過省、市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自然人納稅人。
一般自然人納稅義務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凈值被公司合理避稅的自然人納稅義務人。
實用5:
自然人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收取滯納金。
實用6:
自然人社會保險費的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明文規定執行,不適用此必要性。
實用7:
《管理工作必備》將于2018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5年。
附加: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自然人稅務管理所需
第一章條款
第一條為了完善自然人稅收管理和公共服務,規范法律法規的征收行為,提高稅收便利化水平,維護自然人納稅人權益,提高自然人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在穩定、公平、透明、可預見的稅收自然環境中相互補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及其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我省大多數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方稅務機關)在管理工作中對自然人征稅適用本規定。
自然人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人。
這種必要性不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和合伙中小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的制造、經營和管理所得的所得稅,以及事業單位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所得的所得稅和團體工商戶的稅收管理。
根據立法和行政事務規定,有責任如何合理避稅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代表公司代扣代繳自然人應繳納的稅款。
第三條自然人稅收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分類分級、合作治理、自然科學表現的原則。
第四條地方各級稅務機關是自然人稅收管理的整體,對管理工作實行法定責任。在分類分級管理的基礎上,以稅收財務為導向,依托現代信息系統,希望建立一個集約高效的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
第五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大力拓展工作組的稅務合作伙伴,完善自然人稅收共管制度,實現數據共享、管理互助和金融機構互認。
第六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以政治普及的方式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為自然人和扣繳義務人免費提供納稅服務中心。
第七條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無權向當地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和其他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無權要求當地稅務機關隱瞞其涉稅資料。
自然人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基本權利。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對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進行說明和申辯;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和要求賠償的基本權利。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無權檢舉、控告地方稅務機關和財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涉稅信息系統
第八條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自然人納稅人的基本資料,包括姓名、證件類型、身份證明號碼、居留權、性取向、戶口所在地、住址、住址等。
前款規定的基礎資料,由初次兼管涉稅事項的單獨核定納稅的自然人納稅人和兼管代扣代繳審批的扣繳義務人按時報送。
地方稅務機關在收集自然人納稅人基本資料后,根據自然人納稅人身份證明,按照競爭規則給予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
自然人擁有應稅民用建筑、事業單位房地產(含租賃,下同)、事業單位耕地所有權等個人財產。,并依法審核相應的個人財產資料。
第九條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根據本規定第八條報送的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審批。
第十條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百度稅務等電子稅務渠道提交和變更相關涉稅數據。
第十一條地方稅務機關應大力推動大多數中央政府建立和完善自然人涉稅數據的交換和共享功能,首次從政府機構和公用事業單位獲取自然人納稅人收入、個人財產、融資等涉稅數據。公司如何合理避稅
第十二條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識別號,收集自然人納稅人的基礎數據、收入數據、個人財產數據、融資數據、稅務審批數據等涉稅數據,實行一人一檔管理自然人納稅人涉稅數據。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自然人納稅人的涉稅資料進行隱瞞,不得將涉稅資料用于履行法定職能以外的目的。
第十三條地方稅務機關對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行實名制。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為實名自然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提供定制化公共服務和個性化公共服務。
第三章納稅審批
第十四條自然人實施應稅行為,取得應稅所得,擁有應稅個人財產的,應當依法繳納相關稅款,包括:
(一)出售其取得的資產或者租賃的資產,應當依法繳納稅率。
(二)應納稅行為所繳納的稅率、營業稅(包括向定額主管部門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工程稅、教育費附加和大部分依法應當繳納的高等教育費附加。
(三)取得下列所得,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1.工資和報酬收入;
2.大眾手工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所得;
3.勞動報酬所得;
4.稿費收入;
5.使用權收入;
6.貸款公司如何合理避稅、分紅、儲蓄收益;
7.個人財產租賃收入;
8.個人財產轉讓所得;
9.無意收入;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應納稅所得額。
(四)擁有或者管理應稅民用建筑的,應當依法繳納車船稅。
(五)擁有、接受、分類或者使用市、縣、鎮、工礦區事業單位房地產的,應當依法繳納房產稅。
(六)公司合理避稅,在市、縣、鎮、工礦區使用非免稅農用地,或者出租集體建設項目的公共設施的,應當依法繳納農用地使用稅。
(七)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項目的,應當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
(八)在全境內所有的農用地和房屋,應依法納稅。繼承是指通過受讓、購買、捐贈、交換等方式取得農用地和私有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九)轉讓產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和收益,應依法繳納農用地稅率。
(十)登記、領取和使用下列應稅票據的,應當依法納稅:
1.經濟合同(購銷合同、原材料合同、建筑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合同、個人財產租賃合同、鐵路運輸合同、物流保管合同、貸款合同、個人財產保險合同、新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實物屬性的匯票);
2.所有權轉移文件;
3.開戶賬簿;
4.基本權利和許可證;
5.司法部確定征稅的其他票據。
(十一)在中華民族所有地區和管轄的近海開采應稅礦產品或制鹽,應依法繳納資源稅。
(十二)依法應當繳納的其他稅收。
第十五條自然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稅務機關無權以批準方式確認其應納稅額:
(一)已發生納稅義務,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審批的文件仍未批準的;
(二)審批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沒有強制執行的;
(三)臨時從事制造、經營和管理。
(四)按照明確規定應當批準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納稅人對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此顧慮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后變更應納稅額。
第十六條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所得稅(不含臨時生產經營管理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車船稅由從事機動車第三者法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代扣代繳,未完稅礦產品由購買未完稅礦產品的單位依法代扣代繳。其他稅種的應稅費用由自然人納稅人依法單獨審批。
對于未經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管理,沒有扣繳義務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沒有代扣代繳而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車船稅,也應當依法單獨核定納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納稅人還應當依法單獨納稅。如有應納稅款,應依法納稅:
(一)人均年收入12元;
(二)在全國三個以上地方取得工資報酬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自然人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定審批期限和當地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審批事項的真實情況,按照自然人納稅人的具體需要,申報納稅,報送納稅申報表以及當地稅務機關要求其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定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審批期限和審批事項,提交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扣繳義務人提交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自然人稅款調查報告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或者在當地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期限內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第十九條自然人納稅人可以通過的電子稅務公司如何合理規避稅收、百度征稅等電子征稅渠道,或者去辦稅服務大廳等方式兼營核定納稅?
扣繳義務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百度稅務等電子稅務渠道,或者必要時到辦稅服務大廳,提交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及稅款繳納情況的調查報告表。
第二十條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同時辦理納稅申報后,發現需要修改的,可以按照明確的規定審核批準修改。
第二十一條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現多繳稅款的,可以依法申請退稅。稅務機關發現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多繳稅款的,應當依法予以退還。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的要求,可以按照明確規定簽訂《代收代繳協議》,領取《代收代繳憑證》,移交有關單位依法征收小規模、零散的自然人稅。受委托單位應當根據《征收協議》的明確規定,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自然人納稅人不得拒絕;自然人納稅人拒絕的,受委托代征單位應當調查,并在第一時間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
受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應當按照明確的規定首次繳納稅款并提交給受委托代征稅款的納稅人,如當期已繳納稅款、未繳納證件、經營戶變更等相關情況。
第四章分類分級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自然人納稅人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對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征管。
第二十四條自然人納稅人分為收入類和資本類,兼顧中國籍一人、上網人員和特定管理工作類別。
自然人納稅人按收入和資本分為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納稅人和一般自然人納稅人。
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納稅人是指收入或資本市場價值超過省、市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自然人納稅人。
一般自然人納稅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凈值人員以外的自然人納稅人。
第二十五條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財務,主要開展風險分析和識別,主要開展與省、市、縣地方稅務機關的可能交易。
一般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財政主要由縣、地方公司按照方便自然人、集約征管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自然人納稅人納稅評估模型,加強對自然人納稅人涉稅數據的掃描、研究和識別,找出更容易出現的各個領域、項目和自然人納稅人,提高財務的準確性和選擇性。
第二十七條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可能性認定結果,將自然人納稅人分為低、中、正規自然人納稅人,并采取相應對策。提醒低可能性自然人納稅人的可能性,實施中等可能性自然人納稅人的稅務風險評估(或財務
審計
等等。),對涉嫌偷稅(逃稅)、逃稅、騙稅、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自然人納稅人定期實施財務檢查。少繳稅的,依法追繳。
第二十八條地方稅務機關應探索建立自然人納稅金融機構高評價體系,建立自然人納稅金融機構與納稅可能性聯動管理模式,將可能性反應結果作為自然人納稅金融機構高度評價的最重要價值。
地方稅務機關要按照守信用、懲治失信的指導方針,對不同金融機構的自然納稅人實施分類公共服務和管理工作。要聯合相關機構和單位開展對自然人納稅人誠信激勵和失信懲罰的管理。
第五章違法行為的處理和立法救濟
第二十九條自然人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調查報告表及相關資料的,由當地稅務機關責令公司依法糾正合理的避稅限額,并可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自然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收取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偷稅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當地稅務機關追繳欠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當地稅務機關發生合理的避稅糾紛時,必須先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地方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補充規定
第三十三條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他人兼營涉稅事項。將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交由他人兼營涉稅事項的,
有必要提供一份授權承諾書,詳細說明委托給辦事處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本必要性所稱費用,是指按照特定稅率和營業稅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以及絕大部分高等教育費附加。
社會保險費管理關于如何從公司合理避稅業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明文規定執行,此必要性不適用。
第三十五條本要件中的“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明確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自然人稅收管理的必要性”
省級行政科技司
一、《管理必需品》頒布的歷史背景
構建自然人稅收征管體系是一系列稅收實驗中最重要的細節?!缎畔⒒~與地方稅收征管試點方案》明確提出如何合理避稅,如何從立法建設、制度設計等多方面構建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營改增后,地方稅務機關的管理對象由單位納稅人轉變為單位納稅人和一人納稅人。但到目前為止,一個納稅人,尤其是自然納稅人之一。
稅收征管
成熟時期缺乏該制度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設施,自然人納稅人的管理被明確規定為分散在各種程序法和公法中。不需要原始的管理工作,迫切需要建立相關的收集和管理系統。為此,我局在充分實地調查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自然人》
稅收管理
必要的”(以下簡稱“管理的必要”)。
二、《管理必需品》的主要細節
“經營必需品”是我省地方稅的自然人
稅收管理
本學術文件的目的是滿足特定自然人稅收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時使自然人納稅人沒有權利對自然人稅收的公共服務和征收管理有一個整體的認識,方便自然人納稅人遵守。體裁參考《稅收征收條例》,收集并綜合了如何合理避稅的細節,如自然人涉稅數據、應納稅額、稅務審批、分類分級管理、違法行為處理、立法救濟等。它主要強調改善納稅公共服務,加強對自然人納稅人權利的保護,鞏固涉稅信息系統,通過法律法規批準納稅行為,加強分類分級管理。
《管理工作必備》共分六章,共38篇。主要細節如下:
(一)第一章的規定。具體制定必要的目標、應用、建立自然人稅收管理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稅收共管的具體要求、法律法規的政治宣傳、納稅服務中心、保護自然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權利。
(2)第二章稅務信息系統。規定了自然人納稅人涉稅數據報送、變更、共享、采集、實名管理的詳細內容。
(三)第三章納稅審批。具體自然人納稅人應納稅的時間、納稅審批、征收方式、納稅申報、納稅等明細。
(4)第四章分類分級管理。它規定了自然人納稅人分類和分類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國際分類標準、自然人納稅人在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的財務職能、各項財務政策,強調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管理。
(5)第五章違法行為的處理及立法救濟。自然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理政策和立法救濟渠道。
(6)第六章補充規定。具體來說,它規定了移交給并發辦公室的要求、必要費用的范圍、當前的標準、如何處理未指定事項的合理避稅的標準、管理必需品中所有權的解釋以及實施周。
《管理工作必備》自2018年1月1日起5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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