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財稅局」建筑公司搭建的臨時建筑完工后拆除,原抵扣的進項稅額要轉出嗎?
2021-04-16 16:38:01
這個難題涉及面很廣。
第一,這個問題包括房產抵扣的問題。營改增扣除房產的政策是兩年扣除。但是要判斷兩年內是否按照房產抵扣的規定抵扣,并不是很簡單的事情。比如企業買廠,房地產開發企業賣廠,就成了房地產,一個扣兩年,一個扣重復使用。因素很簡單。前者是可以為企業創造多年商業價值的制造要素,后者是企業制造銷售的產品。所以治療標準是不一樣的。施工企業修建的臨時建筑在類型上屬于房地產,但項目建成后將由上海市財政局拆除,其物理性質更接近制造步驟兩側的投入。所以在政策安排上,做了重復使用扣除的規定。
第二,這個問題包括關于進項稅轉移的相關規定。對于拆除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筑,不需要轉出進項稅。
政策是基于不是非正常傷亡的房產。文件規定了非正常傷亡的房產:因違法違規被非法拆除。施工現場臨時建筑在工程施工結束時被拆除,似乎不屬于上述情況。類似于這個問題,餐飲企業買的是好吃的菜,還沒用完就取消或者固化了,餐廳賣的乳制品還沒賣出去就銷毀了。在這里,這些情況都不應該屬于非正常傷亡規定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貨運霉變固化,不應該作為投入轉出處理。
相關法律法規:
房地產進項稅分期抵扣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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