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案例」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啟幕 稅率幅度為2%-10%
2021-04-16 16:38:25
煤炭資源稅從價征收改革已在全省實施。同時,完全停止或取消煤炭價格調控基礎、初級礦產品生態環境補償費、大部分煤炭資源經濟開發費等涉煤票價,確保煤炭企業整體負擔不增加。
9月29日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4次會議決定,從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的稅收籌劃改革案例,同時清理相關票價基礎。隨后,司法部和商務部于10月底發布了《煤炭實施辦法》
的通知”。通知結合自然資源稅額、中小企業不堪重負、煤炭資源前提等環境因素,具體確定稅率幅度為2%-10%。省、自治州、省轄市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內制定適用稅率。有必要降低目前稅收負擔較低的周邊地區的負擔水平。稅率應報司法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公布。此外,枯竭期礦區開采煤炭減半征收資源稅,充填開采替代煤炭減半征收資源稅。
據悉,隨著從價計征改革稅收籌劃案的重啟,煤炭資源稅的征收管理方式也隨之改變。到目前為止,更多的中小型煤礦企業需要銷售原煤制成的洗煤,省內原煤的洗煤率達到60%左右。隨著國家節能環保力度的加大,這個比例還會繼續上升。為了方便兩國的征收,改革后,用于洗選的自采原煤已代替原煤征稅。以稅收方式開采銷售原煤的,以原煤周轉量為計稅依據;以自采原煤作為洗煤納稅的,按照洗煤周轉量乘以轉化率征收資源稅。省級貼現率
由機構或其授權的市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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