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如何報稅」“打車神器”出行的N個稅收問題,發票怎么辦?
2021-04-16 16:38:25
隨著“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小規模納稅人如何報稅,在線餐飲滲透到現實生活中,各種依托電子商務新技術的新商業模式應運而生,創造了一個又一個利潤神話故事。與此同時,技術(這里主要指大數據和服務平臺)和新的商業模式之間的武裝沖突,以及舊的競爭規則和舊的制度,也大大停滯了。本文以滴滴出行為例,探討其商業模式中存在的稅務問題,僅選個人觀點,請參考。
滴滴的商業模式,簡而言之,就是網絡統計數據平臺,將滴滴文件中登記的空輛卡車與需要上車的卡車動態匹配,實現運輸自然資源的高效利用,采集數據率。
到目前為止,滴滴為了解決與現有學科的武裝沖突,將其商業模式劃分為汽車服務、駕駛服務、數據平臺服務三個獨立部分,從而解決了“違規運營問題”。自2014年海淀區交管局下發以來,發[2014]483號文件明確規定:“嚴禁使用私貨小規模納稅人報稅車或其他非租賃中小企業車進行摩托車租賃經營”,“租賃車不得用于禁止出租等企業經營”,“摩托車租賃中小企業不得為租賃提供駕駛勞務,不得為其他經營者開具發票?!安坏靡阅ν熊囎赓U為幌子,為非法經營者提供或允許提供各種便利場所”等一系列限制性明確的規定,使滴滴的運營模式受到了學術文獻的檢驗。
本文將不討論滴滴和優步的運營行為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主要關注其原有商業模式中的稅收問題。
根據滴滴在其網絡上公布的規定,以專車為例,具體分析如下:
按照其規定,滴滴平臺只提供小規模納稅人如何報稅的信息,專用車輛的貨車由“汽車供應商”提供,駕駛由“駕駛供應商”提供。同時,乘客與“汽車供應商”和“駕駛供應商”簽訂的單獨合同附在滴水平臺上。因此,乘客在乘坐專車時,享受四家公司的四種不同服務,即支付平臺
國際融資
服務,滴滴平臺的信息服務,租車公司的汽車服務,駕駛公司的駕駛服務。乘客支付的費用也應該由這四家提供商分擔。
那么,這樣,完美的稅收研究就是這樣。四個提供商為他們的服務支付相同的收入,支付平臺如下
國際融資
服務支付增值稅,滴滴平臺根據信息系統服務支付
稅率
汽車租賃公司根據有形財產租賃付款
稅率
,駕駛公司按照其他零售行業支付
增值稅
司機公司在向司機支付服務費時,代扣代繳所得稅(此處假設司機與司機公司有勞動合同關系,使用司機公司的運營專長,但到目前為止,司機供應商與專車小規模納稅人的關系并不具體)。然而,公共政策中有兩個突出的問題。一、乘客乘坐滴滴專車后,發票該由誰開具?取得什么樣的發票?二、五方是否有必要以這種方式收取乘客支付的費用?四家提供商之間是否存在購買服務并相互付費的關系?
到目前為止,第一個問題已經暴露出來,對旅客個人的經濟發展利益造成了負面影響。到目前為止,滴滴為上海乘客提供的發票是勞務派遣公司即地稅局開具的勞務費發票
增值稅
發票。如果開具發票的勞務派遣公司是與勞務派遣小規模納稅人如何報稅有關系的駕駛公司,會帶來以下問題:
1.司機公司開具乘客所付車費金額發票并繳納增值稅后,其他三家提供商的收入是否繳納相同的流轉稅?
2.公司代司機投票日行為是夏朝其他三家公司的開票行為,不符合現行明確的發票管理規定。
3.公司代司機開具的發票是否可以作為具有生效權利的原始憑證,接受滴車服務的中小企業將計入管理費
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
凈利潤扣除不具體。
第二個問題的框架在于滴滴平臺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是如何拆分納稅申報表的,是否化學反應了其商業性質。租車公司與行車公司和滴滴之間是否存在控制關系,租車公司是否擁有所有專用車輛和貨車的產權,行車公司與司機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等一系列難題都需要具體界定。如果以上問題難以界定,滴滴的拆分方法也難以成立。
然后,根據現行增值稅稅率變更后的法律規定(國稅發〔2013〕106號),“以承包、租賃、掛靠方式經營管理單位的,如果承包人、租賃、掛靠人(以下簡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掛靠人(以下簡稱發包人)的名義內部經營管理,發包人承擔相關責任的,由發包人納稅?!狈駝t,承包商應納稅”。滴滴專車的全部業務可以視為以滴滴公司名義提供的應稅服務,滴滴公司根據交通行業的稅目對乘客支付的車資金額繳納稅率。然后根據支付給租車公司和駕駛公司的費率具體金額,獲取進項稅發票并抵扣。但是滴滴的方式能否用現代的外包基本理念來做,也是一個很難討論的問題。2015年10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發布《關于依法治國進一步促進出租汽車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監督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互聯網預約出租汽車商戶作為運輸服務提供者,承擔承運人的法律責任”,也傾向于將滴滴的商業模式作為一個整體,由滴滴集成負責并付費。
綜上所述,“互聯網+”時期的滴滴、優步等一系列新業務模式,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其他國家,都面臨著與舊系統的武裝沖突(優步平臺目前為止在美國、比利時也面臨著非法運營的困境)。從稅收研究層面,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互聯網+”時期商業模式的創新和社會自然資源的大重組和專業化,正準備一步步加快制度和法律的創新。許多現代立法和稅收的基本概念仍然適應新時代的需要。新時代要求中央政府與商業創新者進行更加即時的溝通,兩國將協商制定既不會直接影響消費市場可持續發展,又有利于精益的規則。從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過渡到制度創新。從我們國家的“制造”到我們國家的“創造”,再從我們國家的“創造”到我們國家的“制定”,當我們國家制定的規則遠遠領先于全世界,我們國家的競爭規則周游世界的時候,WTO之類的就會變得蒼白無力。
作者: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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