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稅收籌劃」財稅201567號:農行涉農貸款利息收入減按3%征收營業稅
2021-04-16 16:38:34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中國農業銀行三農國際金融部農業貸款營業稅問題
通知
國稅發〔2015〕67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軍區財政局、藏區、甘肅、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州):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為推進中國農業銀行“三農國際金融部”試點管理的全面實施,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現將中國農業銀行“三農國際金融部”涉農貸款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1.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將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國際金融部”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規劃分局下的縣支行和新疆軍區分局下的縣支行(也稱縣營業室),為農民、農村中小企業和各類農村組織提供貸款(貸款業務見附件)
二、本通知所稱“農民貸款”是指銀行向農民發放的貸款,但不包括《司法部、商務部關于繼續完善支持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意見》
通知》(國稅發〔20〕財稅字規劃〔14〕102號)明確規定,對農民小額貸款免征營業稅。
本通知所稱農民,是指在縣市(不含城關)居住多年的居民,包括戶籍不在農村但在農村居住多年的居民、國有企業農場職工和農村工商業戶。農戶的家庭單位可以從事畜牧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生產經營。但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國有企業、農村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或者有農村戶口但全家外出謀生多年的居民,無論是否留有承包耕地,都不屬于農民。
本通知所稱農村中小企業和各類農村組織貸款,是指銀行向在農村周邊地區注冊的中小企業和各類組織發放的貸款。
三、中國農業銀行并入“三農國際金融部”進行體制改革,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組織法》(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九條等相關明確規定,對享受營業稅減免政策的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審計;未經單獨審計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營業稅政策。
四.《司法部、商務部關于中國農業銀行三農國際金融部農業貸款外商投資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號)自2015年5月1日起相應廢止。
稅率自查及類似案例研究
附加:
司法和商務部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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