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財稅網」別再誤解了:凡是滯納金,一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021-04-16 16:38:35
誤解:
很多會計還是有誤解的。只要是滯納金,就計入會計處理:業務以外的費用,以及
金融事務
處理過程中不允許稅前扣除。
但是,這一點沒有理解清楚!
具體政策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稅收滯納金,對其他滯納金沒有限制,如農用地轉用費滯納金、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其他行政機關滯納金等可以稅前扣除。
提醒:
(1)稅前不能扣除的滯納金僅限于稅收滯納金;
(2)其他滯納金可以按照以下準天津財稅網稅前扣除:滯納金的“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其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逾期付款造成的“費用”不能稅前扣除,其逾期付款不能稅前扣除。
比如商業保險引起的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由其引起的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
已發生的商業保險支出不能稅前扣除的,其造成的滯納金不能按時稅前扣除。
補充:罰款稅前扣除也分為兩種情況:
(1)天津財稅網,行政罰款不得稅前扣除;
(2)事業單位的罰款可以稅前扣除。
指南: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逾期不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逾期不繳納稅款的,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應當在補繳稅款的當月內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根據“中華民國”
中小企業所得稅
第十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下列費用:
(一)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儲蓄和其他權利的現金投資收益;
(2),
中小企業所得稅
稅收;
(3)滯納金;
(四)、刑事拘留、罰款和沒收傷亡財物;
(五)本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以外的捐贈費用;
(6)贊助支出;
(七)、經中央銀行批準的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費用。
(3)商務部發布的新聞稿(商務部2014年第63號新聞稿,以下簡稱63號新聞稿)明確規定,刑事拘留、罰款、罰沒款傷亡不包括違約(含金融機構罰息)、罰款、按照經濟發展合同支付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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