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核定征收之所得稅不同征稅方式監管差異
2021-07-08 10:47:54
稅收監管包含從法律制定、稅款征收到后續檢查管理。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雖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稅收監管模式, 但是其包含在廣義的稅收監督管理大范圍中, 并且是稅款管理非常重要的一環。由于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本身在制度上有一定差異, 因此其面臨的稅收監管也有區別, 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1、企業核定征收,制度上的要求差異
采用查賬征收的企業要求能夠準確建立會計賬簿, 設置清晰科學的明細賬, 能夠準確核算自己的盈虧, 而在核定征收的文件中則沒有此類要求, 因此從這一角度來講, 法律對核定征收的企業要求要低很多。同時也可以看出, 核定征收的設置主要是為了國家對一些不具備查賬能力的企業保留征稅權, 同時也作為一種處罰性的條款, 針對一些偷稅漏稅嚴重的企業, 稅務機關可以直接進行處罰。從法律法規的角度, 長期采用核定征收企業受到稅務機關的監察壓力會比查賬的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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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核定征收,后續監管力度差異
查賬征收企業由于要求會計核算健全, 且需要建立完整的會計資料和檔案, 這些資料的保管和存放都要符合一定的規范, 因此在客觀上也更加有利于稅務機關進行稽查和后續的監管, 降低了稅務機關的執法成本。而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由于沒有完善的核算體系, 因此很多企業建立賬簿后核算不完整, 或者存放不規范, 有的甚至就不建立賬簿, 如果稅務機關想準確地了解這些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就可能要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 去調查和尋找線索。由于資料的不健全和殘缺, 稅務機關需要更加原始的檢查方式, 加派更多的人手, 而且企業的偷稅漏稅行為更不易被察覺, 因此稅務機關對核定征收的企業的執法成本相對來說可能會更高。
3、企業核定征收,稅收檢查的差異
關于稅務機關后續的檢查, 在文件中有詳細的規定, 根據企業的規模劃分了幾個層次:對全國、省、市重點稅源企業, 每年按照比例抽查20%, 定期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在5年內滾動抽查。而對于廣大的非重點稅源企業, 則抽查的幅度相對小很多, 主要采用定向抽查, 每年的抽查比例不超過3%, 可以間插使用不定期抽查。
對非企業納稅人, 主要采用不定向抽查方式, 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1%。這樣的稅收檢查模式也有其實施的合理性, 由于稅務機關人手和技術問題, 不可能對每一家企業實施全面而完善的監管, 把更多的資源和精力用在最可能產生利潤的地方更符合稅務機關的出發點。在盈利方面, 顯然大企業比小企業更有競爭優勢。而從核定征收的規定可以看出, 一般使用核定征收的企業大部分都是規模較小、核算不健全的企業, 因此其收入較少、規模較小, 且分布廣。
從稅務機關的抽查規定中可以看出, 這類企業不屬于稅務機關重點監管的對象。因此, 查賬征稅的企業也面臨更多的來自稅務機關的監管。綜上, 可以認為查賬征稅的企業面臨的稅收監管力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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