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制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措施的適用程序
2025-09-10 07:53:43
根據(jù)《商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jù)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商標糾紛案件當事人在訴前申請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臨時保護措施時,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訴前請求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措施的申請人
根據(jù)《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訴前停止侵權的申請人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注冊商標財產權的合法繼承人。注冊商標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不經商標注冊人申請而提出申請。
(2)有管轄權的法院在訴訟前制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訴前請求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與商標侵權案件基本相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和個人授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訴前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申請,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措施申請書
1.應用條件
(一)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申請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已經實施并仍在繼續(xù)實施的侵權行為,如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許可,在行為人生產的相關商品上非法使用注冊商標;銷售企業(yè)在市場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等。即將發(fā)生的侵權行為難以明確,主要是指他人已經為侵權行為做了準備,比如制作了印制侵權商標標識的印章來印制商標標識;收集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帶有注冊商標的包裝等。
(2)不及時制止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將對權利人的合法權利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所謂不可挽回的損害,是指權利人在侵權行為發(fā)生后無法獲得可觀的賠償。申請人應當對上述情況承擔舉證責任,并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上述情況存在。
2.提交書面申請。
根據(jù)《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提起訴訟前,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的具體內容和范圍;(三)申請理由,包括不及時制止相關行為將使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3.提交相應的證據(jù)。
根據(jù)《解釋》第四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在提起訴訟前申請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應當提交以下證據(jù):商標注冊人提交商標注冊證,利害關系人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局備案的材料和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獨占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單獨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人放棄申請的證據(jù)材料;已登記產權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已被繼承或者被剝奪的證明材料
根據(jù)《解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在訴前申請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時,應當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申請人提供保證、抵押等合理有效的擔保。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擔保,其申請將被拒絕。人民法院在確定擔保范圍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的商品的銷售所得,以及合理的保管費用和因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合理損失。在執(zhí)行停止相關行為的決定過程中,被申請人因采取該措施可能造成更大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追加擔保的,可以解除相關停止措施。
裁定采取的制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措施,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但經申請人同意的除外。
2.裁決及其范圍
根據(jù)《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經審查符合本規(guī)定第四條的;被申請人被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應當立即執(zhí)行。
根據(jù)《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訴前制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jù)的裁定,限于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范圍。
3.對裁決不服的處理
根據(jù)《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訴前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zhí)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復議申請,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的行為是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采取相關措施是否會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申請人提供負擔。
保的情況;④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復議程序中,法院應當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及時進行審查。原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復議申請;裁定不當?shù)模兏虺蜂N原裁定。
4.責令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裁定的效力
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措施是對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供的臨時救濟,根據(jù)《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關行為或者保全證據(jù)的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第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處理。
關于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的期限,《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作出停止侵權行為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當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時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jù)案情確定實施該措施的具體期限。期限屆滿時,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和追加擔保的情況,還可以作出是否繼續(xù)采取停止有關行為的裁定。
例如廣東蘋果實業(yè)有限公司將其1518萬元的房產提供給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訴前擔保,它要追訴的對象是一件“蘋果”商標。
2002年7月27日,廣東蘋果實業(yè)有限公司提出訴前責令廣州蘋果鞋服發(fā)展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其商標注冊證號為第1168516號,以“蘋果”為名稱和圖形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及財產保全、證據(jù)保全的申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查封廣東蘋果實業(yè)有限公司提供的價值1518萬元的土地及房產作為訴前擔保;責令廣州蘋果鞋服發(fā)展有限公司在全國范圍內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以“蘋果”圖形為商標的“美國蘋果”牌公文包、皮帶、錢包、服裝、鞋子、領帶、背包等產品;清點、查封廣州蘋果鞋服發(fā)展有限公司標有“蘋果”圖形為商標的“美國蘋果”牌的涉嫌侵權產品、半成品及商標標識;查封、扣押或復制上述產品的生產、銷售記錄并提取樣品;同時凍結廣州蘋果鞋服發(fā)展有限公司120萬元人民幣或查封等值財產。
法院在裁定中指出: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如當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這也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作出的商標訴前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