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與注冊商標相似的裝潢是否可認定為近似商標?注冊商標
2021-02-07 15:09:19
問:你好,法官,我們工廠是注冊商標“鄧華”的商標所有人,該商標用于酒類。A酒廠在其酒類產品中使用“華表”品牌商標,但經過我們的調查,知道該商標并未注冊,A酒廠在酒瓶包裝中使用了與我廠“華鼎”注冊商標圖案類似的裝飾,容易被消費者誤認為是我們的產品。b儲運公司幫助A酒廠運輸儲存“華表”牌白酒,在C商城銷售。我們公司給A廠、B公司、C商場發函,這三個單位都不理睬。現在我廠想以使用類似商標為由起訴這三家單位侵犯我們的商標權,要求他們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我們的索賠有效嗎?
A:首先,根據我國《商標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商標在文字標記上的相似性判斷,應從音、形、義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考察。本案中,“華表”和“鄧華”是兩個字的商標。雖然“標”和“登”是同一個詞,但它們在讀音、形狀和含義上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不能構成類似的商標。
但是,根據您的描述,可以判斷A酒廠的商品裝潢侵犯了“鄧華”的商標權。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是侵犯《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一)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誤導公眾的;(2)故意提供倉儲、運輸、郵寄、藏匿等便利條件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因此,A酒廠在其酒瓶包裝上使用類似于“鄧華”注冊商標設計的裝潢,屬于在同類商品上使用類似于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標記作為商品裝潢,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B公司在幫助A酒廠運輸、儲存產品時也要承擔商標侵權責任,收到警告信后不予理會,屬于故意商標侵權。
同時,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中,C商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商標侵權,應當承擔商標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商場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無關緊要。
所以,你可以起訴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提供相應證據,要求三家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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