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報稅流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執行若干問題的公告
2021-04-16 16:30:14
商務部關于稅收協定實施中若干疑難問題的新聞稿
商務部2018年第11號新聞稿
為統一和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內部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實施,現就稅收協定中關于辦公室、航運交通、演藝人員和參賽者的規定以及稅收協定對合作企業的適用發布如下新聞稿:
一是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作辦學項目的政府機構,以及在合作辦學項目中開展高等教育和教學的娛樂活動,構成了對方在中國的村民辦事處。
若《辦公室規定》中勞動活動構成辦公室的說法是“在任何十二個個人納稅申報流程月中倒計時或累計超過六個月”,則按照“在任何十二個月中倒計時或累計超過183天”的說法執行。
二.如果海運和運輸條款完全符合《中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中央政府關于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所得偷漏稅的新個人所得稅申報程序協定》和《公約》第8條(海運和運輸)(以下簡稱“中新稅收協定”)中規定的細節,則適用以下標準:
(一)締約國一方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所得,應在締約國另一方免稅。
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收入,是指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和管理貨物運輸或旅客運輸取得的收入,以及以路程租金或時間租金方式租用船舶或以濕租賃方式租用飛機取得的租賃收入(包括所有電子設備、人員和用品)。
(二)上述(一)項規定的免稅,也適用于參與合伙人管理、聯合經營或國際管理的政府機構取得的所得。對多家公司共同經營的國際運輸業務的財務處理,各參與企業或合作企業應在所屬的中華民國繳納其應得的收入份額。
(三)《中新稅收協定》第八條第三款中“締約一方企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管理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利息所得”的單項納稅申報過程,是指締約雙方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航運或運輸企業,從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存入對方造成的貸款。該貸款不適用《中新稅收協定》第11條(貸款)的明確規定,應視為國際運輸業務產生的收入,在出口國免稅。
(四)以輕租賃船舶、干租賃飛機等租賃業務,以及使用、保存或租賃集裝箱運輸貨物或產品(包括動車及相關集裝箱運輸電子設備)取得的收入,不屬于國際運輸收入。但根據《中新稅收協定》第八條第四款,上述國際運輸業務所附帶的租賃業務收入,應作為國際運輸收入處理。
“附屬”是指與國際運輸業務相關并為其服務的支持和實物性質。企業從上述附于國際運輸業務的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享受航運運輸規定的福利待遇,應符合以下三個前提條件:1。企業工商注冊及相關
資料可以證明企業主營業務是國際運輸;2.企業從事的附屬業務是對主營業務有重大貢獻但與主營業務密切相關的活動,在經營管理國際運輸業務時不能視為單獨的業務或可能的收入;3.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附屬業務收入與國際運輸業務收入的比例不得超過10%。(5)下列與國際運輸業務密切相關的收入應視為國際運輸收入的一部分:1。為其他國際運輸企業銷售火車票收入;2.將乘客從市區運送到機場的收入;3.從倉庫到機場、輪渡或后者到買方的卡車運輸,以及必要時通過向買方發送運費獲得的運輸收入;4.企業只為旅客提供中轉住宿的酒店收入。
(六)對于非國際運輸業務專業的企業,以自有船舶或飛機經營管理國際運輸業務所得,為個人納稅申報過程所得。
3.如果《中新稅收協定》第八條第四款在海運和運輸條款中沒有明確規定,則本新聞稿第二條第(四)項所述租賃業務收入參照本新聞稿第二條第(四)項處理。
4.如果演藝人員和參賽選手的規定與《中新稅收協定》第17條(畫家和選手)明確規定的細節完全一致,則應遵循以下標準:(1)演藝人員的活動包括戲劇、影視、音樂等各種審美活動;其他以演藝人員身份開展的單人活動(如演藝人員開展的電影政治宣傳活動、演藝人員或選手參與電視廣告拍攝、企業研討會、企業剪彩儀式等。);涉及政治、社會、世俗或公益事業的具有娛樂性質的活動。
表演藝術人員的活動不包括在大會上的發言,以及以陪同行政事務和后勤人員(如攝影師、編劇、導演、歌舞設計人員、流動表演團體的交通人員等)身份開展的活動。).
在商業貿易中有肢體表演的演講不是大會的演講。
(2)運動員的活動包括參加跑步、跳高、田徑等現代運動;參加高爾夫、賽馬會、足球運動員、網球運動員、司機等文藝體育項目的活動;參與高爾夫、象棋、撲克、電子競技等具有娛樂身體屬性的運動。
(三)作為表演藝術工作人員或者參賽者從事表演藝術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表演藝術活動取得的收入(如出場費)、個人納稅申報流程以及與表演藝術活動密切相關的收入(如報酬)。
演出活動的音像轉賣所得重新分配給表演藝術人員或選手的所得,以及與表演藝術人員或選手有關的涉及版權的所得,按照《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二條(使用權費)的明確規定辦理。
(4)演藝人員或參賽選手獲得的收入,只能是不得已或間接獲得。根據《中新稅收協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演出活動發生地的簽約方之一可以根據其國際法對表演藝術人員或選手取得的所得征稅,不受《中新稅收協定》第十四條(獨立勞動)和第十五條(非獨立勞動)明確規定的限制。
(5)演出活動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只能由他人(包括一個人、公司和其他協會)收取。如果演出活動所在締約方的國際法明確規定,他人收取的所得應視為由表演藝術人員或選手獲得,則根據《中新稅收協定》第17條第1款,演出活動所在締約方可根據其國際法對表演藝術人員或選手的演出活動所得征稅,不受《中新稅收協定》第14條(獨立勞動)和第15條(非獨立勞動)明確規定的限制;如果演出發生地的一方當事人不能根據其國際法將其他人收取的所得視為表演藝術人員或參賽者取得的所得,則根據《中新稅收協定》第17條第2款,該國可以對其他人根據其國際法收取的演出所得征稅,不受《中新稅收協定》第7條的約束(
),第十四條(獨立工作)和第十五條(獨立工作)。
5.關于將稅收協定適用于合伙企業和其他類似的單一個人納稅申報程序(以下簡稱“合伙企業”)的困難,應遵循以下標準:(1)如果根據中國立法在中國各地設立的合伙企業,其合伙企業是締結稅收協定的另一方的村民,負責在中國納稅的合伙人的收入將被另一方視為其村民收入的一部分,并可在中國享受協定的利益。
(二)依照外國(周邊)立法設立的合伙企業,其具體政府機構不在中國全境內,但政府機構和娛樂活動在中國全境內設立,或者政府機構和娛樂活動不在中國全境內設立,但有中國全境內收入的,為中國。
非居民企業納稅。除稅收協定另有明確規定外,只有當合伙企業是其他村民的唯一一方時,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所得才能享受約定的福利待遇。合作企業根據《稅收協定項下非居民稅收優惠管理的必要性》(商務部2015年第60號新聞稿)第七條提交的負責對方個人納稅申報流程的財務負責人的政府出具的納稅身份證明,應證明其因住所、戶籍所在地、營業所、政府機構所在地或其他類似國際標準而在對方負有國際法規定的納稅義務。
稅收條約中明確規定的情形,是指稅收條約明確規定,當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對方的國際法視為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時,對方的村民合伙應當享受約定的福利待遇,而不享有合伙企業取得的相應市場份額。
六、內地與澳門、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實施的有關困難適用于本新聞稿。
七.本新聞稿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中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中央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八條和第十七條及《公約》法律條款解釋(國稅發〔2010〕75號)同時廢止。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商務部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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