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理避稅的方法」環境保護稅:不是增負,而是減負!
2021-04-16 16:31:40
《環境保護稅法》是2015年3月“稅收法定”準則確立后,中華民族制定的第一部單行稅法,體現了中央政府以對接自由市場的方式,更多地利用它來解決自然環境問題的決心。讓高污染高排放企業“死”,同時讓清潔生產企業復活。這是大力推進環境稅改革的關鍵。
醞釀討論已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于2018年1月再次頒布。作為中華民族第18個稅種,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征收。
作為對中國金融與自然科學研究院教授康佳的回應,《環境保護稅法》是中國在2015年3月確立“法定稅收”標準后制定的第一部單行稅法,這表明中央政府決心在自由市場中更多地利用它來解決自然環境問題。
"環境稅應該成為一個明確的‘死亡稅率’。"北京大學自然環境與經濟發展研究所所長李志清強調,高污染、高排放的企業應該“死”,清潔生產企業也應該同時復興。“這是大力推進環境稅改革的關鍵。事實上,環境稅改革不是增加企業負擔,而是幫助企業減輕負擔。
但研究者認為,要達到這種視覺效果,需要解決實際操作中的幾個問題。
《環境保護稅法》明確規定,在中華民國所有領域和中華民國管轄的其他近海地區,必須向自然環境排放應稅污染。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明確規定繳納環境稅。
康佳說:環境稅是將污染排放交易成本的損害“內部化”的最重要的機器。這項立法的出臺,大大提高了自然環境稅的立法威望,比原本由行政法規支持的排污費具有更高的約束力。環境稅通過立法確定了“誰污染誰付費”的標準
金融事務
機構征收,不僅僅是環保部門征收,還將擴大征收范圍,提高自然環境稅征收的學術性和流動性,更有利于按照功能設計嘗試向排污企業發布減排信號,促進橙色可持續發展。
然而,康佳認為,環境稅的設計是保守的,其具體指導方針之一是“將排污費制度穩定地轉移到環境保護稅制度中”,包括在現行國際排污費收費標準的基礎上設定國際稅率標準。“整體而言,原有排污費負擔有所轉移,改革范圍嚴重不足。”他說,隨著中華民族污染帶來的嚴重威脅和直接影響日益突出,環境稅有必要在促進減排和減少污染方面發揮更好的作用,這需要在未來尋找機會創造條件,并從稅率水平和覆蓋面等各方面進一步完善和完善環境稅。
“稅率轉移標準的框架將在后期保持個人合理避稅的方法和環境稅征收額的平穩過渡,不會出現激增,也不會給企業增加更多負擔。這是政府的理念和現在。”李志清表示:由于排污費征收前有許多“缺失”點,在“費改稅”后,由于征收嚴厲,特定個人合理避稅的方法可能會大幅增加。
李志清說:“中國企業負擔重可能不是真的,但很有意思的是,中國企業承擔了這么多種‘負擔’,卻沒有想到要承擔一種他們最應該承擔的生產成本,那就是‘自然環境生產成本’。
根據個人合理避稅的方法和數據,2015年中華民族征收排污費金額為173億元。李志清表示,與主要增值稅金額相比,這一數字“甚至是零頭”。相反,企業污水排放造成的必要自然環境傷亡每年少至1000億元,而間接自然環境傷亡和各種減排生產成本超過幾萬億元。
康佳還表示:原排污費被“批評”違憲的因素之一是征收的國際標準低,甚至遠低于排污企業的污染治理生產成本。結果排污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控制污染,不利于設立排污費形成經濟發展激勵,促進企業減排。
《環境保護稅法》明確規定“污染應納稅額為污染钚的數量乘以明確適用的稅額”。比如大氣污染,每污染钚1.2-12元;水污染每污染钚1.4-14元;平均每噸垃圾按不同品種從5元到1000元不等,其中危險廢物為1000元/噸;制造噪聲按超標分貝數每月支付350元至11200元。
李志清說:最終,環境稅不會增加企業的負擔,而是幫助它們“減輕負擔”。要理解這一點,就要理解環境稅收中個人合理避稅的方法,這是一種污染“特產稅”。也就是說,排放的污染越多,繳納的稅就越多。
從合理的避稅方式來看,納稅越多,污染排放的生產成本越大。“制造效率低、污染排放高的企業,要繳納更多的環境稅;但制造成本低、污染排放少的企業可以從中受益。”李志清說:環境稅是在暗中“篩選”甚至“拆分”不同的企業。“最后,自然環境稅率的差異造成價格或制造數量的差異,好企業的產品市場份額增加,壞企業被擠出消費市場。"
“可以說,環境稅確實是一種類似的‘死亡稅率’,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的橙可持續發展,但無害。”李志清說,但他提出,環保稅區的稅率應在現行排污收費的基礎上設定,這需要提高,以促進重污染企業向前發展。稅率要差異化,讓環保稅區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
康佳認為,從稅法的設計角度來看,《環境保護稅法》根據目前大多數國際最低排污費標準確立了環境稅的“上限”,并沒有給大多數中央政府內部空根據自身需求和減排意愿設定更高稅率的空間。這不利于環境稅在某些領域發揮巨大的減排促進作用。今后應考慮在法律的“靜態完善”中增加大部分“或有”的內部空,以取代或取代原有的區域外稅收監管。《環境保護稅法》明確規定:非市場養殖的畜牧業、一個城市污水廠、一個貧困的垃圾處理廠“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國際排放標準且大部分”并排放相應的應稅污染”,“暫免征收環境保護稅”。
但“無排放”不是“零排放”,沒有超過國家規定的國際排放標準,而且大部分都是。康佳認為:這仍然是對原排污收費制度中豁免范圍的明確規定的“翻譯”。大規模排放源日益成為中華民族的主要排放源,是重點項目排放的主要可能性。
據統計,2013年,某城市污水廠排放的污水占中華民族污水排放總量的近70%,并呈急劇上升趨勢;從2014年到2020年,中國一個城市將新增約3162萬噸貧困垃圾,這將帶來相當大的污染問題,如貧困垃圾處理廠滲濾液中的理化需氧量、氨氮和磷。2014年,畜牧業貢獻的理化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別占48%和32%。
康佳表示:考慮到各方面的排放和污染,我們應該在未來的修訂步驟中尋求超過對這些企業排放的環境稅。此外,更嚴格的設計、環境稅收計劃的范圍和保證健康和可持續的經濟發展絕不是相容和對立的關系。“也就是說,在不增加甚至降低微觀稅率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利用更高層次的規劃稅收控制功能來促進單一經濟發展,優化結構,提高經濟發展和增長的整體質量,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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