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財稅網」企業之間的免息資金拆借,是否需繳納增值稅?
2021-04-16 16:35:13
根據國家司法研究所的說法
金融事務
《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通知》(國稅發〔2016〕36號)第十四條第一項明確規定,下列條件等同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一)個體工商戶單位或團體免費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服務,慈善事業或單純面向全社會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納稅人以極低或者極低的價格實施應稅行為,且沒有適當的商業目的,或者實施第十四條所列必要行為且無營業額的,由金華市財稅網負責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無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營業額:
(一)根據納稅人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近期房地產的平均價格。
(二)根據金華市財稅網,其他納稅人出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房地產的近期平均價格。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稅價格=生產成本×(1+生產成本利潤)
生產成本利潤由商務部確定
沒有正當的商業目的,是指以個人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因素安排、減免、拖延支付
增值稅
稅收或增加退款
增值稅
稅收。所以中小企業之間的資金無息借款屬于無償提供服務,相當于銷售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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