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合理避稅」31城市明年1月起試行商業健康險個稅試點
2021-04-16 16:37:30
司法部、商務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所得稅政策體系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31個城市對商業健康政策的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改革,按照每人2400元的國際標準對購買合格健康保險產品進行稅前扣除。
通知中公布的體制改革周邊地區包括海淀區、蘇州市、上海市和成都市。以及河北省邢臺市、河北省石家莊市、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吉林省長春市、浙江省無錫市蘇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濟南市青島市、安陽市鄭州市(含安陽市)、湖北省湖南省岳陽市、廣東省長沙市廣州市、 桂林市桂林市海南市海口市貴州省曲靖市、青海省西藏自治區、Xi咸陽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酒泉市、甘肅省西藏自治區、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不含所轄縣)、烏魯木齊市喀什地區等31個市。
《通知》明確了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四個問題:
取得工資收入或者連續勞動報酬的人員單獨購買符合要求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扣繳單位提供保險
。扣繳單位從個人提交保險單據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國際標準內按月扣收保險單據。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當保險在次年或以后續保時,公司應根據上述明確規定合理避稅。
單位統一組織購買符合員工要求或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健康險產品,單位負擔的部分以一人實名工資明細表記錄,相當于一人購買,在200元/月如何合理避稅的國際標準內,從購買產品的次月起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續保時,按上述明確規定執行。
集團工商業戶開發商、事業單位包工頭和租戶、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合伙人投資者單獨購買合格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國際標準內,按事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續保時,按上述明確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購買合格健康保險產品者納稅,并及時辦理手續享受稅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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