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避稅」問:飲料制造企業廣告費如何稅前扣除
2021-04-16 16:38:04
[謎題]
某果汁飲料生產企業2009年實現銷售額6000萬元,當期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和業務推廣費用為1200萬元。扣除企業個人所得稅凈利潤時可以扣除金額嗎?
[解決方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和業務推廣費用,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財務,
除部門另有規定外,允許扣除銷售前夕不超過銷售(開業)收入15%的部分;對于超出部分,允許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結轉抵扣。
如果企業是正規制造企業,前夜可以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為900萬元(6000萬元× 15%),剩下的300萬元只能結轉到2009年和次年扣除。但是國家司法研究所
所得稅避稅我局《關于部分企業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扣除凈利潤政策的通知》(稅〔2009〕72號)明確規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香水制造、醫療器械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精飲料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得超過前夜銷售(開業)收入的30%。對于超出部分,允許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結轉抵扣。
因此,貴企業為飲料制造企業,2009年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最低起付額為1800萬元(6000萬元×30%),因此當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所得稅避稅業務推廣費支出1200萬元可以在前夜全額扣除。